2012年度昆明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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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012年度昆明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云农牧[2012]12号)和“2012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为加强我市兽药质量监管,加大兽药打假治理力度,认真做好2012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充分发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效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组织实施昆明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的组织实施工作。昆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昆明市兽药饲料监察管理所)和各县(市)区兽药质量监管机构承担本计划抽检工作。抽检数量不得低于计划任务下达的抽检批次。二、抽样范围2012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样以

2、批发市场为主,经营、使用环节均不同程度覆盖,重点为经开区、官渡区、宜良县、石林县、安宁市等的兽药经营企业(户)及养殖环节抽样。三、抽样任务全年抽检兽药200批次,分四个季度完成。其中:经开区90批次、官渡区50批次、禄劝县20批次、东川区20批次、嵩明县10批次、安宁市10批次。四、抽样原则15本年度对重点环节、重点范围和重点品种实施抽检。抽检的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批次应占抽检批次总数的5%以上。为提高抽检产品覆盖率,保证抽检产品均衡性,对每家兽药生产企业的抽检批次累计不应超过本年度抽检总批次的1%,但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抽检到不合格产品时,增加对该企业产品的抽检批次。本年度实行监

3、测抽检、跟踪抽检、鉴别抽检。(一)监测抽检:近年来未被抽检过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地标升国标试行标准转正产品。抽样批次占抽样总批次的25%。原则上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比例为6:4。(二)跟踪抽检:抽样重点为2011年以来被列入兽药监督抽检通报的产品;曾接受过兽药GMP飞行检查企业的产品;未解除监控的重点监控企业产品;2011年抽检不合格的的企业及其产品。抽样批次占抽样总批次的30%。(三)鉴别抽检:重点为抽样或检验过程中发现涉嫌添加非法药物成分的产品,包括涉嫌改变组方产品、涉嫌添加违禁药物产品、中兽药添加化学药物产品。抽样批次占全年抽样总批次的25%。鉴别抽检的检验应当执行《兽药国家标

4、准补充检查方法》(农医发[2009]17号)及农业部即将发布的补充检查方法。五、抽样要求(一)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协同昆明市兽药饲料监察管理所共同组织完成抽样,并对被抽样单15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违规行为,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立案查处。(二)抽样:抽样活动要严格执行《兽药监督抽样规定》(2001农业部第6号令)。抽样程序要符合规定,抽样单填报信息要完整。抽样时要清点所抽取产品的库存数量,核实抽取样品的购销情,核实内容包括: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并在抽样单上标注,双方签字认可。同时,

5、应收集购货发票复印件留存备查。(三)样品有效期的要求:抽取样品的有效期限应保证能满足检验、复检要求。样品有效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四)每批次样品数量为:注射液(水针)300毫升,即5×10毫升包装的6盒,以此类推。粉剂、片剂:50克包装、100克包装的4袋/瓶/桶,10克包装、20片包装的10袋/瓶/桶。(五)抽样工作中发现列入《禁用兽药清单》(193号公告、560号公告)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产品、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兽药产品、地方标准产品、过期失效产品、改变标准或改变处方产品、近两年列入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以及2011年被通报非法企业的所有产

6、品,应由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收缴销毁,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检测。六、样品确认及处理(一)承担单位。样品确认由昆明市农业局完成(以下简称样品确认单位)。15(二)确认方式及要求。样品确认单位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样品标称企业寄送《产品确认通知书》(附表2)。样品标称企业应自收到《产品确认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对样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反馈。逾期来回复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可认定为标称企业产品。对逾期未反馈的,《产品确认通知书》发件人要及时通过邮政快递系统网络下载签收记录,并将记录留存备查。(三)结果处理1.非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产品的,不再进行检验。此类

7、产品计入抽检批次,并一律按假兽药处理。昆明市农业局在已知确认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将样品确认信息反馈给协同抽样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抽样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反馈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依法对被抽样单位立案查处,库存产品进行收缴销毁,并组织追踪溯源。各县(市)区查处假兽药情况应在每季度末汇总,并上报昆明市农业局兽医处。2.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属于标称企业的产品,在已知确认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反馈至昆明市兽药饲料监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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