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1日[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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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3月11日【銀監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標題: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單位:銀監會編號:日期:2010年3月11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

2、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第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遵守合同的約定。第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第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資訊從事

3、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第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搆,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搆,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任何單位和

4、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5、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第十條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第十一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檔、資料:(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等事項。(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三)章程草案。(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註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

6、營業場所證明材料。(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資料。第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一)變更名稱。(二)變更組織形式。(三)變更註冊資本。(四)變更公司住所。(五)調整業務範圍。(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八)分立或者合併。(九)修改章程。(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第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搆的,應當征得該融資性擔保

7、公司所在地監管部門同意,並經擬設立分支機搆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查批准。第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併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憑批准檔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第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畫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第十七條

8、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第三章業務範圍第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一)貸款擔保。(二)票據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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