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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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及房屋征收期间安全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管理原则】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合

2、理使用、属地管理、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资金保障】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16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包括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经费、应急处置经费和居住安置救助经费等。第五条【救助制度】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救助制度,对于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鉴定为危险房屋后的居住安置等给予救助。第六条【宣传教育】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意识。第七条【举报投诉】对于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投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及时受理、依法查处。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八条【市、区政府职责】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第九条【市主管部门职责】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指导全市房屋安全全鉴定工作;(二)建立危险房屋信息管理系统;16(三)制定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指导应急处置;(四)规范危险房屋警示标志设置;(五)统筹管理全市房屋安全救助

4、经费;(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区主管部门职责】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房屋安全的管理工作,在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街道(镇政府)开展房屋安全排查;(二)危险房屋的登记、建档;(三)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四)房屋安全鉴定指导;(五)危险房屋警示标志制作和发放;(六)房屋安全救助经费审批;(七)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街道、镇政府职责】街道、镇政府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房屋安全的定期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时及时登记安全责任人和隐患基本情况,并报告所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二

5、)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治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排除房屋安全隐患;16(三)协助房屋安全鉴定,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四)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相关人员;(五)紧急情况下对危险房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六)房屋安全救助经费申报;(七)协助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房屋安全管理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职能部门职责】建设、规划、国土、城市执法、公安、消防、财政、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责任人定义】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明

6、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五方责任】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受让人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明确告知受让人房屋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年限、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16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质量安全责任,履行保修和质量缺陷治理义务。但因使用不当、第三方责任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除外。第十五条【使用责任】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一)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房屋权属

7、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依法维护房屋给水、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防雷、电梯等设施的使用安全;(二)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与修缮,保存历年修缮房屋记录并在房屋出租、转让时,应有关权利人的要求提供房屋安全检查和修缮的记录;(三)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四)防治白蚁;(五)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理房屋安全隐患;(六)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房屋使用人对房屋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并配合做好房屋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和危险治理等工作。第十六条【行为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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