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余杭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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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中共余杭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人社发〔2015〕132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余杭区加强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区委〔2015〕34号),做好我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申请范围和条件在隶属我区的单位工作,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2、(附件4)规定的A、B、C、D、E、F类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用人单位,申请我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本办法只认定区内人才类别,享受人才政策需符合其它条件的,按其它政策规定。二、申请办法12(一)A、B、C、D类人才由余杭区受理、杭州市认定核准。申请认定须通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zjhz.hrss.gov.cn)-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系统进行。1.申请对象本人或用人单位进入该系统,在线如实填写《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用原件扫描或拍摄电

3、子照片制作成PDF格式文档,制作方法可参阅系统帮助栏目)。2.相关材料在用人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可通过系统打印),单位人事部门通过申报管理系统报送材料,打印《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与相关附件材料原件一起送余杭区相应的受理部门。3.余杭区受理部门分别为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文创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卫计局、杭州未来科技城(海创园)、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0个部门,申报人可按所在系统或所属业务部门选择申报,与

4、10个业务部门不对应,则统一报送至区人力社保局。受理部门按“谁受理谁审查”的原则,审查申报人员相关证书的原件后通过申报系统(http://59.202.240.210/index.php?/home)推荐上报杭州市相应的审核(批准)部门。相关证书复印件和《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由受理部门归档备查。4.经杭州市批准部门核准并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3个工作日),将相关数据信息保存到高层次人才分类数据库,通过申报管理系统将认定结果反馈给认定申请人,同时向社会提供查询。12(二)E、F类人才由余杭区受

5、理并认定核准。申请认定工作通过纸质材料申报完成。1.申请人填写《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件材料,经用人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5个工作日),由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单位公章、填写《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汇总表》(附件2),并将《申请表》、《汇总表》(含纸质和电子版)及相关附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起送至所在镇(街道)或所属区级主管部门受理。2.镇(街道)审核证件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盖章后,将《申请表》、《汇总表》(含电子版)与相关附件材料(复印件)按审核分工(附件3)报相应的

6、审核部门,如申报人的类别与审核部门不对应,则统一报送区人力社保局。3.审核部门根据《分类目录》审核申报对象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每月月底将《申请表》、《汇总表》(含电子版)报区人力社保局核准。4.区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将核准结果反馈至审核部门、受理部门和申请人,同时向社会提供查询。5.对“相当于”E、F类层次的申请人,由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评审会议,讨论申请人情况并由区人力社保局签署意见、盖章。三、申请材料要求(一)杭州市(余杭区)高层次人才

7、分类认定申请表。(二)相关附件材料:1.身份证件。122.《杭州市余杭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或个税、公积金缴纳证明(国千、省千、市“521”人才可不提供)。3.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4.最高学历证书(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5.最高学位证书(具有学位的人员提供)。6.职称证书(具有职称的人员提供)。7.技能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8.取得国外院校颁发的研究生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

8、证书》。取得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研究生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认证方式详见“浙江海外人才网”)。9.D、E或F类人才中拟按高级职称条件认定的人员,如其职称是在外省(含中央在浙单位)评审通过的,原职称须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新审定。所需材料和确认流程详见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定系统常见问题栏目。按高级技师条件认定E、F类人才的人员,如其职业资格证书是在外省取得的,须按我省有关规定对证书进行复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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