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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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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家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法治必成理政新常态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张峰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现在社会上流传着一种说法,即党大还是法大。这个说法实际上是个伪命题。这需要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第一,党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不仅和维护宪法权威不矛盾,而且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在序言中从总结历史经验的角度阐述了党的领导,从完成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客观需要的角度阐述了党的领导,而且还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也就是说,我国宪法确立了在历史
2、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根本法律保证。所以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当然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就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第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选项。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具有根本一致性,是不可分离的,是缺一不可的。首先是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因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离开党的领导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就会出现
3、群龙无首、一盘散沙、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其次,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执政就必须依法执政,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可靠保证。在当前的社会矛盾多发期,党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人民群众的权益问题。我们明确提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三,党的领导是整体上实施的政治领导,不是人治。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党就认识到了要克服长期存在的人治弊端的极端重要性,所以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为了
4、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固然,一些领导干部违法行使权力,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依然存在。然而,必须强调,党的领导是一个整体性的政治概念,是从全党而言的,不能简单从党员干部的个体行为来理解党的领导。一些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国法的言行,不仅不能代表党的领导,反而是破坏党的领导。领导干部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些重大举措,比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把能
5、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等等。我们相信,随着这些举措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必将织起一张严密的防护网,使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成为治国理政新常态。 科学把握依法治国的实践定位 辛鸣中央党校教授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也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最基本方式、最鲜明特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更是激发了全社会对依法治国的热情与期待。但是,正如列宁曾经讲的,只要向前再多走一小步,看来仿佛依然是向同一方向前进的一小步,真理便会变成错误。如果我们不能对依法治国有科学准确的定位,不切实际地想当然,反而可能让依
6、法治国流于空谈。 对于今日中国社会来说,我们一定要明确“依法治国”是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总目标紧密联系的重大方略之一。要通过依法治国让我们的国体与政体更完善、更有效,而不是放弃我们的国体、改变我们的政体。我们以政体为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放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没有了三者“有机统一”的实践可能。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过程中不要回避“宪法是政治法”的属性,这与“宪法是权利法”并不矛盾。人民群众只有通过政治发展才能为保障权利确立前提
7、,在一定意义上,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是人民群众最大的权利。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是明确的,但是如何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不同的路径选择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四中全会凸现出来的道路自觉。一个国家走向法治之路要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历史文化传统、人民的心理行为等等相契合、相匹配,简单地拿来主义、人云亦云,不仅行不通还会引发更大问题。 如何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五个必须坚持”: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
8、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底线原则,不能在这个问题上犯“颠覆性错误”。 法治与改革不可偏废 陈甦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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