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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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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專家學者任職單位推薦書格式 (機關/學術單位名稱) 茲推薦 (受推薦者姓名)(受推薦者職稱)納入專家學者建議名單。(受推薦者姓名)君於○○○○領域學有專精,著有成就,熱心公益,且處事公正,操守廉潔,對採購評選/促參甄審規定亦有瞭解,相信必能發揮所長,公正辦理相關採購評選/促參甄審之工作。推薦人○○○○(推薦單位名稱)○○○(推薦者簽章)中華民國○○年○○月○○日附註:所稱任職單位,在機關係指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在學術單位係指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其在職之研究機構。附件2附件二專家學者推薦表 (機關名稱) 茲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4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4條規定
2、,推薦____(姓名)_____納入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列資料業經本機關審查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8月31日(95)工程企字第9500334050號函修訂專家學者之資格,並徵得當事人同意納入上揭建議名單資料庫,同意”*”註記以外之欄位公開,並於個人資料有異動時,主動洽貴會更正。其個人資料如下:編碼:(免填)姓名性別o男o女*身分證字號*電話(H)*()*傳真(H)*()*E-Mail(H)**住址*□□□在職情形□在職(務請填寫現職欄)□退休(現職欄請填寫可公開之聯絡電話及地址)現職機關(構)名稱職稱電話(O)()傳真(O)()E-Mail(O)地址□□□最高學歷專
3、長主要(註1)項次類別(註2)科別(註2)科別代碼(註2)專長內容(註3)12次要(註1)經歷與專長相關(實務/教學/研究)經驗年資(年)與專長相關(實務/教學/研究)經驗年資(年)年資合計(年)實務教學/研究實務教學/研究實務:教學:研究:受推薦者聲明事項推薦機關審查結果本人茲聲明下列事項:一、無「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第1點第4款(但不包含第3點情形者)至第12款所列情形。二、如經受聘為個案採購評選/促參甄審委員,必將誠信公正執行評選委員之任務。三、本人符合:□專家之資格第___項;相關證件影本如附。□學者之資格第___項;相關證件影本如附。四、本人:□僅願意擔任採
4、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僅願意擔任促參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願意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及促參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簽章: 日 期:年月日受推薦者經審查符合:一、(可複選)□專家之資格第______項。□學者之資格第______項。二、(應勾選,並附具)□已附具「任職單位」或公會之推薦書。此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薦機關審查人員簽章: 日 期:年月日【註】1.主要專長以二項為限,次要專長以一項為限,請依優先順序填寫。 2.主(次)要專長之「類別」、「科別」及「科別代碼」詳見附表,請視專長內容擇適當項次填寫。3.「專長內容」係指各「科別」之細
5、分專長,譬如「法律學」之「民法」或「行政法」,原則不能與「類別」或「科別」名稱相同。4.前述「專家學者資格」及「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等電子檔案可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專家學者推薦說明)下載。5.所稱任職單位,在機關係指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在學術單位係指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所稱公會,係指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團體,但不包括聯合會或總會,以避免推薦人數重複計算。 6.本表填妥後由機關備文向本會推薦。附件7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審議小組設置要點民國95年6月12日(95)工程企字第095
6、00216410號函訂定民國95年8月31日(95)工程企字第9500334050號函修訂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專業性及公正性,特設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二、審議小組任務為審議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專家學者(以下簡稱專家學者),是否依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第一點第十二款除名。三、審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或指定之人員派兼之;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教育部、考選部、其他相關機關及本會高級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審議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審議小組由本會企劃處擔任
7、幕僚單位。四、審議小組得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五、審議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不同意見之委員得提意見書附於審議小組會議紀錄,以備查考。六、審議小組審議前,應通知原推薦機關提出書面意見,並得通知該機關及擬除名之專家學者到指定之場所陳述意見。七、審議小組如作成除名決議,應將決議理由及結果函送推薦機關,並副知當事人。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審議小組委員或工作成員:(一)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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