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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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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证据若干问题山东省工商局魏敬胜2010年8月主要内容一、行政证据概述二、行政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三、证明标准四、证据规则一、行政证据概述行政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有法定形式和来源的,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的材料。虽然有的证据都对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证明作用,但不符合采用标准的证据,即不具有证据力的证据,即使是客观真实的,也不能在行政处罚中被采用。证据力:证据可以被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和条件。(“可采性”形式要件)证明力: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可靠性”实质要件)(一)行政证据(定案)的属性1、证据的关联性从以下方面审核证据的关联
2、性(1)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2)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什么样的联系。2、合法性(程序性要求)(1)证据收集、固定、提交的主体合法。(2)证据的种类以及结构形式合法。(3)证据的收集、运用的程序与来源合法。3、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指的是证据事实是案件事实在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不同阶段不同形式上的反映,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行政执法也是通过证据把客观真实表现法律真实的过程。注意问题:(1)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2)违法产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的计算不能笼统的计算,不能仅听相对人陈述的价格和
3、数量以及交税情况,要有充分的证据并予以计算。(3)证据必须有正确的来源。“证据的法律性决定了证据的许可性,只有符合了法律的要求,取得了法定的形式,为法律所许可的与案件的联系的客观事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的种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权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1、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4、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取证采取的调查取证的方式: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现场勘验、检查、鉴定等;在法定情况下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以及查封扣押等措施。调查取证五要素何人:违法主体何时: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发生、变化和终止的动态过程。(时效)何地:违法活动的地点(管辖)何事:违法行为事实,性质事实、手段事实和情节事实何果:违法行为的结果事实表明身份制度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证据收集指行政机关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
5、取、固定用来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违法并应受行政处罚的证据的活动。(一)证据收集的范围1、有关能证明涉嫌工商行政违法行为主体情况的证据材料2、有关能证明行政违法行为存在,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3、有关能证明行政违法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证据材料;4、和行政案件处理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二)证据收集的方法1、询问2、调取3、鉴定4、检查5、拍照、录音、录像6、勘验7、抽样取证(三)收集各种证据应当注意的问题(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要求收集证据。(2)收集证据应当主动、及时。(3)收集证据应当客观、全面。(4)收集证据应当深入、细致。(5)收集证据应当
6、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6)收集证据应当注意保密。1.1现场检查笔录的收集方法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1.2现场检查注意问题1、现场检查的范围限于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场所。“家就是一个人的城堡”“私宅不受侵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2、现场检查时应有当事人或第三人在场。3、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具有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当场制作。4、记载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1.3当事人拒
7、绝签名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只需在笔录中注明,并不影响现场笔录的效力。这是因为,法律对行政机关现场笔录的基本要求是时间、地点和具体情形,而不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和其他证人的签名。形式合法的现场笔录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五条2.1询问笔录的收集方法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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