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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0月15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孙国强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接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12财政、卫生、药品监督、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建立
3、医、患、保三方有效的制约机制,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浪费。第五条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持《营业执照》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资料,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及相关手续:(一)在市及市以上地税部门登记纳税的企业,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二)在区、县(市)登记纳税的企业,在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三)已参加市或区、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到登记养老保险的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四)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第七条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原因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第八条用人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后,应按规定申报缴费,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审计部门认可的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二)职工工资发放、缴费及退休人员花名册;12(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有关证件及资料。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
5、金的筹集第九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规定于每月10日前到所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缴纳:(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为职工缴费;(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缴费。经劳动保障或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职)人员,从批准退休(职)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签订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医
6、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第十二条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并按原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职工缴足不得少于1年的医疗保险费,同时应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本市上一年度参保退
7、休人员个人年均基本医疗费用为基数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清。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转让的,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分立的新单位或受让方负担。12第十五条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月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建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社会保险编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个
8、人帐户归个人所有,不得透支,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个人帐户由下列资金构成:(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三)个人帐户利息收入。第十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比例:(一)职工年满35周岁及其以下的,以本人缴费基数的1.2%划入;(二)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的,以本人缴费基数的1.5%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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