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容貌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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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城市容貌标准关于发布贵州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贵州省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各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各质量监督站及有关单位:  为了创建和维护优美、整洁、和谐的城市环境,加强我省的城市容貌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贵州省环境卫生协会等单位编制的地方标准《贵州省城市容貌标准》已完成。经审查,同意作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现予发布,编号为DBJ52/T50-2006,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厅负责管理,由贵州省环境卫生协会负

2、责具体内容解释和出版发行工作。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贵州省城市容貌标准   DBJ52/T50—2006 主编单位:贵州省环境卫生协会批准部门:贵州省建设厅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前   言 为更好地实施《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加强我省城市容貌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

3、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街景容貌;4        公共设施;5        公共场所;6        环境卫生;7        广告标志;8        景观灯光;9        城市绿化;10    公共水域。本标准由贵州省建设厅归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送负责解释单位。本标准主编单位:贵州省环境卫生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家禄   李大年  李尉宜   周云建   胡俊斌  徐 莹 目       录 前言1        总

4、则………………………………(1)2        术语………………………………(2)3        街景容貌…………………………(3)4        公共设施…………………………(5)5        公共场所…………………………(7)6        环境卫生…………………………(8)7        广告标志…………………………(11)8        景观灯光…………………………(13)9        城市绿化…………………………(14)10    公共水域…………………………(15) 1 总      则 1.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

5、现代化城市,加强我省城市容貌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和《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1.2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区域。1.3本标准规定了街景容貌、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广告标志、景观灯光、城市绿化、公共水域等的城市容貌要求。1.4 城市容貌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1 城市容貌    城市物质空间、整体环境的视觉效果。2.2 景观区域具有代表性风格或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及其周边界定的区域和具有特色景致的区域。如城市

6、标志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广场、公园、景区景点等。2.3 公共设施本标准主要指与市容有关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卫公共设施、公共信息设施等。如城市道路、桥梁、路灯、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公交站(牌)、治安亭、公告栏等。2.4 公共场所城市交通集散场所以及供市民休闲、游乐、购物等的主要场所。如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繁华商业街区等。2.5 户外广告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或车、船等设置的广告。2.6 景观灯光以光源和灯饰为主体,以城市环境为载体,在夜间形成的一种城市景观。2.7 公共水域本标准

7、指城市市区的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界定的区域。3 街景容貌3.1 城市街景应统一规划、设计;街景容貌的整体视觉效果应符合整洁、美观、协调的要求。3.2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力求实用与美观的统一,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街景景观相协调。3.3 现有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沿街破残的建(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市区中不得有任何违章建筑。3.4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以及列为城市重点保护的建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3.5 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粉刷

8、。其外墙面砖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2年不少于1次;其外墙涂料的粉刷每3年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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