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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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

2、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7月2日总体修改:1、删除前置审批(如水保、行业预审作为环评审批前置,环评作为项目立项审批前置);2、强化规划环评(评审后强制修改完善、结论在规划和项目中联动、增加处罚事项);3、登记表备案并明确未备案需要处罚(五万元以下);4、加大未批先建处罚(取消补办的说法、直接责令停止建设并罚款、罚款额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问题:未提出核准及豁免的说法。  新华社北京7月2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2016年7月

3、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  (一)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PS: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三)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

4、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PS: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PS: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

5、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PS: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

6、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PS: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PS: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六)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

7、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PS: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

8、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PS: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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