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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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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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大掌硕士学位论文论民事优先权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Ⅲ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发展变化,法律概念作出适时调整,乃法律适应社会发展所必需,法律概念不可能一成不变。再说,我国没有优先权含义的历史束缚,对于这一新型权利,完全可以根据我国的法律现状和需要,作出适合我国法律体系的解释。2、权利优先说该说认为,优先权是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先于其他民事权利人实现的民事权利。民事优先权是一个上位概念,其下位概念有先取特权、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优先承包权、优先申请权等。。1这是一种广义的优先权概念,认为

2、凡是带有“优先”性质的权利都是优先权。我们认为,从广义上研究优先权意义不大。因为,从“优先”的法律本意而言,主要解决同一类型同一性质的权利在一个平台上的冲突问题。不同性质的权利处于不同领域时,将两者相比较是没有意义的。例如,优先受偿权在担保法领域,优先购买权在合同法领域,优先申请权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这些权利相互独立,权利人在各自权利领域内行使权利,基本上不可能发生冲突,也不存在谁优先谁的问题,优先权生拉硬扯地将它们归入同一领域研究意义不大。3、物权优先效力说该说认为,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

3、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债权的效力。。1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也把优先权理解为“优先权,优先的效力,谓物权优先于债权之效力。就为债权标的之物成立物权时,原则上物权有优先之效力。”n,该说把优先权等同于“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可取!首先,这种观点本身存在错误。例如,在某物上设定用益物权,后设定的用益物权应该优先于成立在先的所有权,而不是“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其次,债权和物权不具有可比较的价值。因为,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两者如何比较?最后,虽然权利往往需要通过权利的效力体现,但“权利”与“权利的效力”含义不同,

4、前者能独立存在,独立保护,后者则必须依附于前者存在。优先权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权利,有自己独立的产生、消灭原因,有独立的权利救济手段,而物权的优先效力必须附属于物权,不能独立存在。4、优先受偿权说该说认为,优先权又称为优先受偿权,是指依照法律所规定,特种债的债权人在债[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49,转引自: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4[2]蔡福华,民事优先权,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7—8[3]粱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9[4]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2000,103广西大学硕士掌位论文论民事优先

5、权务人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上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1该说名为优先受偿权说,实为特种债权优先说。因为,该说认为优先权产生的依据只能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包括当事人的约定。也就是说,优先受偿的只是特种债权,而不包括设定抵押权和质权的债权。抵押权和质权也是优先受偿权,如果认为优先权只是特种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恐怕抵押权和质权不会同意。1.2优先权的概念及确立依据.1.2.I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可分为广义的优先权和狭义的优先权。广义的优先权是指一切具有“优先”性质的权利,包括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包权、优先承租权、优先申请权等;狭义的优先权仅指优先受偿权,包括特种债权优先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6、。本文所研究的优先权是狭义的优先权。狭义的优先权,又称为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是一个属概念,其种概念包括特种债权优先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关于优先权的概念,应注意几点:1、优先权既包括公法上的优先权,又包括私法上的优先权。本文所研究的优先权为私法上的优先权,即民事优先权。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商法中的优先权,应该包括在民事优先权之中。劳动法虽然已经成为独立的部门法,但劳动法中的工资关系调整的是企业与工人的关系,实质还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劳动法上的工资优先权也应该属于民事优先权。简而言之

7、,民事优先权中的“民事”应该是大民事,包括劳动法上的工资优先权和商法上的优先权等。2、优先权是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权存在的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并存,且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优先承包权、优先探矿权、优先通行权、优先申请权等,虽然也具有“优先”的性质,但它们都不是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是广义上的优先权,不是本文所研究的优先权。3、优先权产生的方式既包括法律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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