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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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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人同意展期承诺书篇一:保证人展期承诺书承诺书致:借款人)于贵方(以下称“贷款人”)借款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5,000,000.00元),我方为借款人履行债务向贵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编号为的《保证合同》。年月请,并于年月日与贷款人签署编号为的《贷款展期协议》将上述借款人民币元整(¥元)展期至2015年5月日。现我方在此承诺:已知晓并同意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同意在原《保证合同》其他条款不变的情况下延长保证期限至上述《贷款展期协议》项下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继续为此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人:日期:
2、年日篇二: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是否有免责权?10金融法案例: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是否有免责权?1.基本案情某银行于2004年8月2日与借款人甲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200万元,期限3年,自2004年8月2日至2007年8月1日。该笔贷款由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只偿还了1000万元,对剩余200万元贷款申请展期。该银行同意展期,但保证人乙公司对展期后的贷款不予提供担保,拒绝在展期协议上签章。在此情况下,借款人找到另一保证人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贷款展期到期后,借款人未偿
3、还贷款。2007年8月15日,该银行将借款人甲公司及保证人乙公司、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连带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庭审中,乙公司提出:根据原“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的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的,应当经过保证人同意。而本案贷款办理展期协议时未经保证人同意,因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该银行认为:展期协议虽未经原保证人同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
4、定的期间。”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该银行借款本金20010万元,(2)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对被告甲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有两点。第一“,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约定:“乙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该约定可知: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保证人肯定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要么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要么不承担保证责任。显然保证人在变更后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合同约定。因此,应认定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系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解释”的规定,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上诉人乙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2、律师点评本案焦点:原保证人乙公司未书面同意展期,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10我们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均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
6、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1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101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对该条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关于期限变更(动),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使合同的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保证
7、人应当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作了变动,未使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的,保证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变更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按照变更后合同约定的内容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在履行期间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案中,保证人对履行期限变更(动)未作书面同意,并不意味着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即起算时间为主合同原到期日的次日),亦即保证人在原约定
8、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期限为2004年8月2日至2007年8月1日,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2004年8月2日起后的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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