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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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在监督实践中的应用要点第一章 总论一、介绍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89年4月1日起施行)部分条款:第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的标准和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部分条款: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注:2001年6月以后新颁布的规范、标准中,基本都确定了强制性条文。如:《砼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设4条、《砼结构加固设计规范》设18条、《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设11条)第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

3、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Word完美格式可编辑版第十条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二、强制性条文确定的基本原则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和应对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内容,且为现行标准中的条文,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强制的定义:用政治或经济的力量强迫执行)确定强制性条文(2002版)所采用的主要具体原则:1、条文规定的内容可操作性差,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2、标准条文制定中争议较大,且未完全取得一致的意见,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3、其他标准中的内容已经纳入到强制性条文中,不再重复列入;4、标准条文采用“必须、严禁”和“应、不应、不得”等用词,不采用“宜”、“

4、可”等用词;5、标准条文引用的其他标准或条文,如果其他标准中不强制的内容,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避免扩大强制性条文的范围。6、凡同一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内容相同,仅具体文字或要求稍有不同的,可同时列入强制性条文,但文字表述上不重复,仅给予注释。三、实施强制性条文应注意的事项(一)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处罚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执行标准的监督,应当建立事前监督和事后处理的制度。(二)正确、准确地判定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1、符合强制性标准,各项内容满足规范的规定即可判定;2、可能违反强制性标准,但是检查时还难以作出结论,需要进一步判定,这时通过经检测单位检测,设计单位

5、核定后,再判定;3、违反强制性标准,对于一些资料性的内容,如果个别地方出现笔误,且不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经过整改能够到达规范要求的可以判定为符合强制性标准,但是,如果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以后不符合规范要求,而继续进行下一工序过程的施工,应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标准。Word完美格式可编辑版4、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此时较违反强制性标准更为严重,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四、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一致的,具体处罚条款如下:(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

6、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2、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返修,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

7、程质量的;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事故单位和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进行处罚。(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具体的处罚规定是:Word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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