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公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番禺区公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ID:31952830

大小:55.0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9-01-29

番禺区公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番禺区公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番禺区公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番禺区公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番禺区公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番禺区公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番禺区公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公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全区公有企业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公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有企业包括:(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授权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下称区国资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以及其下属各级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二)各镇(街)、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第三

2、条 区及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属的公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按照事权管辖的原则,区级政府实施区本级公有企业的资产监督管理;各镇(街)及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本镇(街)和本区属行政(事业)单位15/15所属公有企业的资产监督管理。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公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属公有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

3、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负责所属公有企业公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有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支持公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公有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公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公有企业应当接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公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造成公有资产流失的行为。第二章 产

4、权界定及登记15/15第七条 公有企业产权界定应当遵守“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第八条 公有企业的下列资产应当界定为公有资产:  (一)党政部门以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政府的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形成的积累和权益;  (二)公有企业依据政府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利润、财政专项补贴等;  (三)公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四)公有企业依照政府批准,通过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所建立的专项基金;  (五)公有企业用公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单位所取

5、得的资产权益;  (六)以党政部门和公有企业的名义担保,完全用借入资金开办的全资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七)党政部门和公有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未投入资本金,但在开办时由党政部门和公有企业派人组建,或出示了证明,以公有企业的身份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产权;  (八)党政部门和公有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合资开办的企业,其投入资金按投资比例应拥有的权益;  (九)其它依法应属公有的资产。  第九条 公有企业公有产权界定按下列程序进行:15/15  (一)公有企业对本企业的公有资产进行清理和界定后,向履行出资人职

6、责的机构提出公有资产界定申请;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会同有关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对公有企业公有资产产权界定申请进行审查后,发给公有资产产权界定意见书;(三)公有资产产权界定后,经认定的公有资产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第十条 公有企业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并对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有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有企业按规定持产权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办产权登记;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

7、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公有企业应当建立产权登记档案。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采用统一组织年度检查或企业自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抽查相结合的年度检查方式,并对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情况予以通报。15/15第三章资本收益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收益,是指区及各镇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公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范围和收取比例包括:(一)利润收入,公有独资企业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

8、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按有关规定抵扣或调整后,按照25%的比例上缴财政(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股利、股息收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持有的公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公有股东的公有股利、股息按100%上缴财政;(三)产(股)权转让收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区(镇)属公有独资企业的产权和直接持有的公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公有股权(股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