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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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与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清扫)。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凡在广元市城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生活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4—商业摊点和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统一征收、专户管

3、理、政府分配”的原则,收费标准根据物价指数和处理成本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发展改革(物价)部门会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并依法举行价格听证,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市、县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卫部门)负责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七条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属市政公用设施,垃圾清扫所需费用由公共财政开支,不收取垃圾处理费。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按月收取,也可委托天然气、自来水等企业及财政、地

4、税等部门(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单位按代收单位实际收费金额向代收部门(单位)支付5%手续费。(二)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对不同收费对象可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分类收取。1.城市居民(含暂住户)按户计收,委托天然气、供排水公司等企业代收;—4—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临聘人员)计收。由环卫部门按年度计算,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委托,在当年部门(单位)预算经费中代扣,财政部门不得收取手续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环卫部门收取;3.有固定经营

5、性场所(含医院门诊部、住院部,诊所、药店,宾馆、旅馆、餐馆、娱乐场所及各类营业厅)的,按营业面积计,委托地税部门代收;4.无固定经营性场所的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按摊位个数计收,露天展(促)销按面积计收,露天演出按演出场次计收,由市场开办单位代收或环卫部门收取;5.厂矿、企业、学校、部队、车站、港口、机场按生活垃圾产生量计收。其中:厂矿、企业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学校、部队、车站、港口、机场由环卫部门收取。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收取。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后,应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临时价格补贴,补

6、贴资金在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同级财政、发展改革(物价)、民政和环卫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4— 城市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进行有偿清运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有偿清运处理工作。各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部队、医院、学校、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自备与环卫车辆配套的垃圾容器。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物价)、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标准收取,所收费用应严格按规定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

7、等,严禁挪作他用。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处理量和处理质量的监控。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不缴纳或少缴纳的,逾期2个月由环卫部门采取报刊、电视等方式公布其欠费情况,并依法追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区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3〕5号)同时废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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