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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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的目的和依据)为防御和减轻暴雨、洪涝、台风、干旱等造成的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实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全力抢险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防汛

2、防旱防风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岗位责任制。第五条(预算经费、专项资金)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政府应安排特大防汛抗旱经费,以保证防灾抗灾救灾的急需。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防汛防旱防风设施和参加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防汛防旱防风组织 第七条(县级以上三防指挥部组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和有防汛防旱防风任务的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任总

3、指挥,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具体成员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防汛防旱防风日常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三防指挥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在上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防汛防旱防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旱防风预案,组织防汛防旱防风会商,统筹管理防汛防旱防风应急抢险和救灾资金与物资,统一指挥、协调、督察、指导本地区的防汛防

4、旱防风工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的要求,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做好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第九条(有三防任务的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有防汛防旱防风任务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三防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防风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本辖区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

5、施的检查,落实各项防汛防风安全措施,编制执行防汛防旱防风预案,配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组织群众转移和安置,统计、核实、上报灾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防汛防旱防风日常工作。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三防任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防汛防旱防风具体工作,组织防汛防旱防风知识宣传,及时传达信息,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责防汛防旱防风联络,必要时可指定第二联络人。第三章防汛防旱防风准备第十二条(防汛防风预案)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

6、洪工程现状和防洪标准及上一级防汛防风预案,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风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备案。修改防汛防风预案,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防汛防风预案应包括预案的执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防汛防风预警及应急措施等内容。第十三条(抗旱预案)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组织其成员单位编制抗旱预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防风指挥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抗旱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修改抗旱预案,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抗旱预案应当包括预案的执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干旱灾害预警、干旱等级

7、划分和抗旱应急措施等内容。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应急预案)水库、水电站、灌排站、堤防、水闸、堰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本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备案。第十五条(重点水电站调度运用计划)经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批准。第十六条(山洪地质灾害专项预案)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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