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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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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詠春拳套路比赛竞赛规则(试行)2010第一章竞赛组织机构第一条竞赛委员会竞赛委员会负责竞赛业务的行政人员若干人组成。在大会组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整个大会的竞赛组织工作及为竞赛的监督机构。一、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或5人组成。二、职责(一)监督检查裁判员的工作。(二)监督、检查参赛运动队的比赛行为。(三)有权对违纪的裁判人员、和运动队的相关人员做出处罚。竞赛委员会不直接参与裁判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干涉裁判人员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除按照本規則第八條作出申訴外委員会不改变裁判人员的裁决结果。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一、由主任1人,
2、副主任1人,委员3或5人组成。二、职责:(一)接受运动队的申诉,并及时做出裁决。(二)仲裁委员会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超过半数,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表决投票相等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决定权。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与表决。(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第二条裁判人员的组成一、裁判人员的组成(一)裁判组设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人;评分裁判员4-6人。根据竞赛的规模可设若干个裁判组。(三)编排记录长1人。(四)检录长1人。二、辅助工作人员的组成13(一)编排记录员3-5人。(二)检录员3-6人。(三
3、)宣告员1-2人。(四)放音员1-2人。(五)摄像员2-4人。第三条裁判员的职责一、裁判长(一)组织领导各裁判组的工作,保证竞赛规则的执行,检查落实赛前各项准备工作。(二)解释规则,但无权修改规则。(三)在比赛过程中,根据比赛需要可调动裁判人员工作,裁判人员发生严重错误时,有权处理。(四)执行比赛中对套路时间不足或超出规定、重做、规定套路比赛中漏做和多做动作、集体项目少于规定人数、配乐项目不合要求的扣分。(五)审核并宣布成绩,做好裁判工作总结。二、副裁判长(一)协助总裁判长的工作。(二)在总裁判长缺席时,代行其职责。三、裁判员的
4、职责(一)服从裁判长的领导,参加裁判学习,做好准备工作。(二)认真执行规则,独立进行评分,并作详细记录。(三)裁判员负责运动员整套动作演练的评分。四、编排记录长的职责(一)负责编排记录组的全部工作,审查报名表,并根据大会要求编排秩序册。(二)准备比赛所需表格,审查核实比赛成绩及排列名次。(三)编排成绩册。五、检录长的职责负责检录组的全部工作,如有变化及时报告总裁判长和宣告员。第四条辅助工作人员职责13一、编排记录员的职责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二、检录员的职责按照比赛顺序及时进行检录,将比赛运动员带入场后,向裁判长递交
5、检录表。三、宣告员的职责报告比赛成绩,介绍有关竞赛规程、规则和比赛规模、项目的特点及武术套路运动的知识。四、放音员的职责(一)配乐项目比赛第一次检录时,负责收取音乐带或光碟,根据比赛出场顺序进行编号。(二)运动员站在比赛场地3秒钟后,开始放音。(三)比赛时不得将音乐带或光碟转借他人或复制。比赛结束后及时将音乐带归还运动队,不得丢失。五、摄像员的职责:(一)对全部竞赛项目进行现场摄像。(二)遵照仲裁委员会、竞赛监督委员会的要求,负责播放相关项目录像。(三)全部录像均应按大会规定予以保留。13第二章 竞赛通则第五条 竞赛性质一、竞赛
6、类型分为:(一)个人赛(二)团体赛二、按年龄可分为:(一)成年赛(18歲或以上)(二)青少年赛(14至18歲以下)(三)儿童赛(9至14歲以下)三、按内容分为:(一)套路(各不同詠春系统单练拳术和器械)的单项比赛(二)对练(黐手表演、器械对练)赛(三)集体项目赛第六条竞赛和表演项目一、竞赛项目:1、各种詠春流派的拳术套路及兵器的个人和集体项目。2.拳术套路以小念头,寻桥,标指,木人桩(分空桩及连桩打两项)共五套3.兵器则以八斩刀及六点半棍法为主。第七条竞赛分组竞赛主办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竞赛规程中规定性别和年龄分组。第八条申诉一、競
7、賽委员会只受理运动队对比赛时裁判对本队的扣分有异议的申诉。二、申诉程序参赛队如果对扣分有异议时,必须在该项比赛结束后15分钟内,由该队领队或教练向競賽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诉,同时交付1000元申诉费。一次申诉仅限一个内容。竞赛委员会依据申诉内容进行认真审议,查看仲裁录像,如裁判长扣分正确,提出申诉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如果因不服而无理纠缠,根据情节轻重,可由競賽委员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比赛成绩;如裁判评判错误,競賽委员会可对裁判长进行处理,13但不改变裁判结果,但會退回申诉费。裁决结果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第九条比赛顺序的
8、确定在竞赛委员会和裁判长的监督下,由编排记录组运用计算机程序进行分组排序,确定项目比赛顺序和运动员上场顺序。第十条检录运动员须在赛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参加第一次检录,并检查服装和器械。赛前10分钟进行第二次检录,第三次检录时间为赛前5分钟。第十一条礼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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