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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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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的整体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制,促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经费管理的通知》(粤教助函〔2016〕4
2、0号)以及《广东工业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三条学校组织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工作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四条学生参加勤
3、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五条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工作,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各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个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时间由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第二章组织
4、机构与管理第八条学生处对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其职责包括:(一)开拓智力型、劳务型、管理型等各种类型的勤工助学岗位,建设勤工助学基地,扩大学生参与面。(二)对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统一归口管理,通过签订用工协议,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三)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鼓励学生以诚实的劳动获得报酬,注重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公关协调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做好岗前培训,择优上岗。(四)注重科学研究和经验交流,要不断探索、总结勤工助学工作经验,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拓宽思路,勇于改革,
5、与时俱进,使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十条校外单位必须携带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生处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招录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及审批第十一条公开勤工助学的招聘单位和岗位信息,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原则。第十二条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勤工助学信息,申请岗位(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由学院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日常表现和学习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第
6、十三条学生处对申请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后,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及申请学生的意愿,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第十四条学生处联合用人单位对待上岗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后,学生方可上岗。第四章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权对学生劳动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学生的表现向学生处提出奖惩意见,对不遵守纪律敷衍了事的学生在报学生处备案后可以辞退。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一旦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即应与其签订协议。协议由学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处各执一份,用人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用人单位、学生处和学生本人三方协调解决。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定期填写“勤工助学情况反馈表”,向学生
7、处如实反映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工作情况。第五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一)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工作。(二)根据用工协议的相关条款获得报酬;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三)要求学生处协调在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工作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十九条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工
8、作。(二)履行与学生处、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第六章勤工助学劳务费的发放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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