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与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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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与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作者】李双元/邓杰/熊之才【作者简介】李双元(1927-),男,湖南新宁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学研究;武汉大学 国际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邓杰(1972-),女,湖北松滋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系讲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学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熊之才(1975-),女,湖南长沙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学研究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内容提要】在国际私法中,适用法院地法几乎是各国的一种固有倾向,晚近甚

2、至还出现了一种“回家去”的趋势。然而,过多地强调法院地法的适用显然不利于各国间开展正常的民商事交往与合作。因此,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密切以及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日益发达,对法院地法的适用加以适当的、合理的限制,以建立健康、和谐的国际民商新秩序,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关键词】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法院地法/合理限制[中图分类号]DF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99(2001)05-0517-09在全球化到来的时代,在政治上的联合国和经济上的“联合国”(WTO: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以及国际统一立法活动大大加强了的时代,我们认为,根据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在国际私法这个因其调整的对象

3、属于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国际民商关系而日益显现出它将在整个国际法律体系中占有基础性地位的法律或法学部门中,进一步研究与讨论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问题,是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法律的“本位”,原是民法中的一种概念。在民法由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向现代垄断资本主义演进的过程中,出现了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加强了国家对个人行使权利的绝对自由进行干预的现象。社会本位的特点在于国家通过强调社会利益,对个人权利做出适度的限制,使之不至于损害社会和第三人的公共的和合法的利益。到20世纪,社会本位已成为各国私法立法的主导思想和重要原则。但是,这种意义上的社会本位观念依旧只是从一个国家自身的

4、利益和需要出发来考量的,仍然局限于以某一特定国家的“社会”利益为“本位”。但现在人类社会正进一步向全球化方向发展,全人类的利益的相关性、趋向性与共生性也在不断加强,因而必然应该在民法的基本理念上出现由“国家本位”向“国际社会本位”的提升。这一走势大体上表现在两个方面,即一方面,在新的世纪里,国际法将进一步渗透到某些传统上纯为国内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去,一国的私法亦将遵循某些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从而为整个人类的共同的可持续发展建立起一个良好的法律秩序;而另一方面,个人以至国家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行使自己的权力(权利)时,都应考虑以不损害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和人类的共同福祉为基准。这是因为人类社会普遍联

5、系和依存关系的加强,在高新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个人的或国家的任何放任行为,都可能直接间接给国际社会和整个人类带来破坏性以至灾难性的后果。民法在全球化时代的这种“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已开始在各国新民事立法中逐渐得到贯彻,但在作为民法适用法的国际私法中,这种理念的贯彻,也是新的全球化时代的重要的共同课题。其不可或缺的方面,就是在法律适用上,法院地法的适用应有一个合理的适度的限制。本文即将着重以新世纪全球化时代所要求的“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为指导,从对国际私法历史发展进程的剖析中,来阐述这个观点。  一、传统国际私法中法院地法适用的途径与机率本来,国际私法的诞生,就意味着法院地法的适用应受到限制

6、。但从国际私法诞生时起,它既是属于国内法的范畴,加上国际私法案件也一直均由各国国内法院审理,因而即使在其最早建立于自然法学派基础之上并具有强烈的普遍主义——国际主义色彩的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理论中,也并不认为法院地法的适用是必须受到排斥或限制的,因为这种主张同样是不符合国际私法的性质,不符合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精神的。但在他们对“法则”做不同性质的划分时,首先还是把程序法分离出来,主张凡属程序性质的法则,在其制定者的法院中是一定要加以适用的。后来在把实体法则进一步区分为物法、人法与混合法则时,法院地法的适用仍大大多于外国法适用的机会。直到19世纪中叶,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主张要平等地对

7、待内外国法律的思想之后,在法律适用上的法院地法主义仍长期比内外国法律平等说处于优势地位。比如说,对于程序问题,一直到现在,一些国家仍笼统地规定,只适用法院地的诉讼法。这方面的例证,甚至包括到1995年才颁布的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案[1](第503页)。它的第12条就规定:“在意大利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程序,应由意大利法支配。”这与该国1942年民法典关于冲突法的规定“管辖与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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