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兴大学国家政策与公共事务研究所所长选荐及解聘施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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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所長選薦及解聘施行細則民國96年4月12日所務會議討論通過民國98年3月5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民國99年3月3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民國100年1月18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民國101年9月14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民國102年6月25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民國103年6月5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一、依據「國立中興大學各學院系所主管選薦及解聘辦法」、「國立中興大學法政學院系所主管選薦及解聘要點」、「國立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組織章程」訂定本辦法。二、本所至遲應於所長任期屆滿

2、前三個月,或所長因故離職經簽報核定相關事宜後,由原任所長或代理所長,或由法政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提議,召開所務會議成立所長選薦委員會(以下簡稱「薦委會」),負責繼任人選之選薦事宜。三、薦委會之設置及權責:(一)薦委會置委員五人,由本所講師以上專任教師,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每票至多圈選三人方式,自選薦委員候選人中票選產生。投票結果,依得票數高低列出當選及遞補順序,如有同票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薦委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選薦委員候選人須為本所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亦得為本所所務會議出席人

3、員二人以上推薦,經被推薦人同意、並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之所外傑出學術界人士。選薦委員候選人人數以七人以上為原則,其不足人數依所外候選人產生方式補足之。(二)薦委會之權責為:依據本細則訂定選薦時程、發佈選薦公告、辦理推薦與接受推薦所長候選人並審查其資格、薦提一至五位候選人並公布其名單及相關資料、議定選舉日期、辦理與監督選舉、向本學院院長推薦並由院長轉報校長所長人選、填報與簽署所長推薦書表及其他與選薦有關事宜。(三)委員接受為所長候選人時,即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其所遺名額,依選舉結果排定之順序遞補。(四)

4、如委員數低於五人時,薦委會原任召集人應即請原任所長或代理所長或本學院院長召開臨時所務會議,辦理所外傑出學術界人士之推薦與選任,補實不足人數。(五)薦委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同意始得決議。委員如有宜迴避事項,表決時得經決議不列計為參與表決人數。(六)薦委會於校長核聘新任所長後即自動解散。四、所長候選人之資格與評審項目:(一)本所合格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含本所組織章程第七條規定所列人員)。(二)由本所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推薦之本校合格專任教授或研究員。(三)候選

5、人應為具一年以上行政或協辦所務經驗或其他足以顯示行政能力之事項,具服務熱忱,品德高尚、操守公正廉潔,且具下列條件之一:21.於最近五年內曾主持二年以上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型計畫;2.最近五年內發表於本學院認可之國際期刊三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上論文(含發明專利、新品種育成、技術移轉等成果),或科技部(原「國科會」)各學門之一級期刊或國際期刊對等之論文集論文二篇以上,或於具有審查制度之出版單位、且經本學院教評會審查通過之出版專書一本(含)以上者。前述之著作均須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標準暨聘

6、任升等著作送審準則」之規定。3.最近五年曾獲校級教學或服務特優獎勵者。一、所長候選人產生之方式:(一)由薦委會就符合候選人資格者推薦,經評審通過、並經半數以上委員同意後提名之。(二)由本所專任教師二人(被推薦人非為本所專任教授或研究員時為四人,並均含已任選薦委員者)上連署推薦,並經薦委會評審通過者。教師推薦時不得重複連署。(三)推薦人選經被推薦人同意後,推薦人應提交推薦書,就其資格與評審項目有關事項詳細陳述,以及被推薦人對擔任所長職務及本所事務與未來發展之期許與主張之書面說明,並檢附其學術研究成果

7、一覽表或受獎勵證明文件,提交薦委會審議。經評審通過後即為所長候選人,其名單由薦委會連同前揭之個人有關資料公布之。二、所長人選之選薦辦法:(一)就薦委會所薦提之候選人名單投票,選舉當日公開開票。(二)合乎本所組織章程第七條規定之本所編制內講師以上專任教師為選舉人。(三)須選舉人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始為有效。選舉方式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每票至多可圈選二人。選舉人數之核計依本所組織章程第七條規定辦理。投票無效時得於期限前再行公告辦理一次。如仍無效,則依本細則第九條辦理。(四)薦委會依得票較高之一至三名造冊,

8、並由全體選薦委員簽署推薦表,於原任所長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報請本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聘之。如因特殊情況出缺,得經簽報校長核定後另訂時限。三、本所所長任期為二年,起聘日期得為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四、本所所長任期中如有特殊情況發生,得由本學院院長提議,或經本所專任教師過半數之連署提出不適任案,由本學院院長召開本所所務會議,經本所所務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本學院院長簽請校長解除原任所長職務,並依本細則另行選薦。五、本所未依本細則辦理或其他因素導致選薦發生困難時,由本學院院長報請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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