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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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顶山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法律依据单位名称:平顶山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2、4、《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28建设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6、《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7、《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城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工作。”8、《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市地、县(市)建设(公用事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燃气行业管理工作。”9、《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行政法规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1994.10.1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2013.6.1628行政法规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3.14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99

4、9.5.1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1999.7.1部门规章6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3.1政府规章7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1997.1.58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1999.3.209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2005.10.1(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199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10.1284中华人

5、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7.1地方性法规1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94.1.1政府规章2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1997.7.1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一)行政许可(共5项)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3号令)第八条第一款“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6、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2、停水许可(工程施工、设备维修、连续两个月拖欠水费)28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3、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7、“国家对燃气经营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4、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城[2008]40号)第二项:“28燃气设施改动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门站、储配站、区域性调压站、燃气供应站、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进行的拆除、改造、迁移等作业。其中,管道燃气企业可

8、编制年度燃气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计划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集中审批。”5、城市新建瓶装燃气分销站点审批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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