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纂地方志书的一些理论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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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编纂地方志书的一些理论问题《山西通志·商务志》编委会办公室目录一、关于地方志书的概念二、关于地方志书编纂的职责和程序三、关于地方志书编纂阶段和资料征集工作四、关于地方志编纂的基本要求和参加人员五、关于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出版和知识产权六、关于地方志的开发与利用七、关于违犯《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处理八、关于编纂志书中应遵循的几个原则九、关于编纂志书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十、关于分散和集中记述问题十一、关于续志中的纠错和补阙问题十二、关于修志资料的选择依据、方法和原则十三、关于志书的凡例、概述、大事记十四、关于做好修志工作的方法十五、关于如何提高志书的可读性问题

2、关于编纂地方志书的一些理论问题如何编纂好地方志书,是大家一直在探索的具有专业性的理论问题,我们借鉴有关专家学者的经验和成果,结合编纂志书工作的实际需要,就一些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探索,与大家商榷。一、关于地方志书的概念根据我国的2006年5月18日首次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

3、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二、关于地方志书编纂的职责和程序1、志书编纂职责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2、编纂志书的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

4、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三、关于地方志书编纂阶段和资料征集工作1、编纂阶段。地方志书为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2、志书的资料征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

5、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掺假的资料。四、关于地方志编纂的基本要求和参加人员1、基本要求。编纂地方志书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2、参加人员。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五、关于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出版和知识产权1、志书出版前要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

6、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2、关于知识产权。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

7、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六、关于地方志的开发与利用把志书作为“辅治之书”。所谓“治天下者以史为鉴,治郡县者以志为鉴”。讲的就是开发和利用志书的作用。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的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

8、地方志。七、关于违犯《地方志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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