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制革及皮革制品制造企业职业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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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制革及皮革制品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35号各市安监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职业中毒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2]12号,以下简称《通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制革及皮革制品制造企业(包括制鞋、箱包制造及其他皮革制品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制革及皮革制品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       据初步了解,目前我省有70多家制革企业、200多家制鞋企业、90多家箱包制造和近30家其他皮革制品制造企业。从调研

2、情况来看,这些企业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存在职业病危害预防责任和措施不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超标,劳动者安全健康意识和防范能力差,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较为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部分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没有或很少开展针对职业卫生管理相关内容的培训,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差,职业病危害防范知识和技能严重不足。二是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大多数企业没有建立相

3、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的虽然建立了,但没有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从参与问卷调查的71家制革企业来看,有78.9%的企业没有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38%的企业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90.7%的企业没有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现场检测调研的10家企业,均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公告栏、警示标识和高毒物品告知卡。三是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标严重。从现场检测数据来看,有的作业场所铬及其化合物浓度超标16.7倍,噪声强度达92.9分贝。四是企业职业健康监护不到位。大多数企业没有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

4、健康检查,没有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现场检测调研的10家企业中,只有3家企业能够提供职业健康体检报告;此外,职业健康体检覆盖率不高,应检未检较为普遍。五是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不全,劳动者防护意识差。从现场检测调查来看,有的企业没有配备有效的通风除尘排毒设施;没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职业病危害防范意识差,现场不佩戴防护用品和佩戴普通纱布口罩的现象十分普遍。       各市要充分认识制革及皮革制品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依据《职业病防治法》、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严格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各市要认真部署开展制革及皮革制品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严格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把职业卫生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

6、一)加强职业卫生制度建设。要建立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到车间、班组、岗位的全员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规定,建立健全13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关岗位操作规程,并根据企业实际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加强源头治理和日常管理。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依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没有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企业,要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要依法进行

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并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警示标识牌等。要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投入,针对不同的岗位配备符合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各企业要积极贯彻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9号令),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查体机构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

8、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对有职业禁忌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作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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