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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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加强监管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的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加强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的监管,引导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守法经营、引导全市放心消费,依法保护粮食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常州市粮食局《关于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常粮产〔2010〕0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下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的常州市市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下同)是指对照《实施办法》的评审条件,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常州市粮食局、市粮食行业协会评定并授牌确

2、认的企业,包括示范加工企业、示范销售店、示范配送中心和示范主食厨房。市级示范企业证书和标牌有效期为三年(自授牌之月起计算),到期自动失效。第二条市或辖区、市粮食局负责对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按照《实施办法》要求,负责粮食流通政策法规宣传、粮食质量标准宣传贯彻、监督检查、评审授予资格、取消资格等日常管理工作。示范企业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三条监督检查活动实行企业自查与有关部门抽查相结合、市场产品质量抽检和库存粮食质量卫生状况抽检相结合、监督检查业务与服务企业诚信经营相结合、遵循管辖的原则。第

3、四条企业自查的内容主要有:本单位粮油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产(商)品质量情况;价格情况;计量情况;卫生情况;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粮油储存管理情况;运输情况等内容。第五条示范企业一经评审,应当自被批准之月起的当月,以后每季末的前五天内完成自查自评工作,示范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示范企业自查应当如实编制《常州市放心粮油示范企业有关情况自查表》,并将其纳入日常管理的工作内容之一。第六条市和辖区、市粮食局应把对示范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纳入监督检查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联系工商、质监、卫生、价格、药监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行动,同步落实粮油产品质量抽

4、样检验工作,查验示范企业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示范企业的评审条件。原则上,对示范企业的抽查每半年安排一次,对其中重点对象的抽查每半年不少于两次。常州市粮油质量监督检测站负责示范企业粮油产品的抽检、鉴定工作,并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质量卫生抽检不收费。第七条示范企业应逐级落实粮油商品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本单位粮油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粮食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原料、辅料采购环节、运输环节、原粮储存环节、加工环节、成品粮储存环节、销售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责任人及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粮油流通各环节粮油质量安全。第八条示范企业要按照《粮食流

5、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专(兼)职人员编制《常州市粮油经营和转化用粮企业粮油收支存统计台账》(简称《统计台帐》),真实、准确、及时反映粮食购进、生产或者销售、库存等情况。《统计台帐》可以采用纸质文档或者电子文档。示范企业编制的粮食流通统计台帐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年。第九条示范企业要落实严格的粮油产(商)品入库质量检验制度。收购时应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示范配送中心、示范加工企业还要建立《粮食质量档案》。示范企业对采购的成品粮油也应落实相应的质量检验要求。示范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也可在索取供货方出具的《检验报告》的基础上进行自行检验。

6、经检验的不合格的粮油不得采购或擅自变相出售。对发现存在质量安全的库存粮油产品,应立即采取下架措施,避免粮油事故发生。第十条示范企业要建立进货索证制度。每批次采购(进货)粮油产(商)品时应明确专人向供货方索取产(商)品合格质量检验报告的证明材料,把住粮油商品货物验收入库关,同时将证明材料集中归档妥存;配合做好备查、备核、不合格粮食质量追溯等工作。对其中的示范加工企业、示范配送中心、示范主食厨房要落实出证验货制度,主动向采购方提供每批次的产(商)品质量检验合格的证明材料。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对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示范企业

7、应主动做好相关卫生指标检验(送检)工作。防止不合格的粮油产品流入口粮市场。第十一条示范企业要切实做好粮食储存工作。粮食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仓库内,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或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示范加工企业、示范配送中心、示范主食厨房对不同货位、不同品种的粮食(原粮、成品粮)要落实《库存粮油货位卡》制度,用于记录粮油货位的基本情况,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第十二条粮食运输要符合规范要求。粮食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并有防尘、防雨雪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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