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体制改革后如何提高市场监管部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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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体制改革后如何提高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思考摘要:经历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后,市场监管部门整合了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职能,对食品安全监管承担起了更加重大的责任,如何顺利渡过体制改革后的磨合期,如何在探索中提升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本文试图从多角度对当前市场监管部门在机构改革后存在的监管实际问题出发,深入剖析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以期对实际工作能够提供一定帮助。关键词:食品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机构改革一、背景介绍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多发,毒奶粉、染色馒头、地沟油、镉大米…,问题食品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引

2、发了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恐慌心理,同时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了冲击。自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尤其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为系统有序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并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统一与分段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1]。二、现状分析根据现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分段监管体制,把初级农产品以外的食品链条分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三个环节,分别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职责,同时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确切的说,当前这种“分段监管与综合协调

3、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形成了“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监管格局[2]。但囿于部门利益和大部制改革,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仍然没有做出大的突破,监管空白、监管盲点仍一定存在[3]。2009年,全国部分城市开始改革试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以深圳市为例,将原有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知识产权局的职能进行统一,成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将原来由质监、工商及卫生3个部门分别负责的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消费3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一并划入,由分段监管变为全程监管。通过实践证明,这种相对集中

4、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比“分段监管”的模式有明显优势[4]。2013年,浙江省开始逐步实施基层食品监管体制改革,截至目前,我省已有多个地市成立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舟山作为群岛新区,在2013年底已基本完成该项改革任务,并逐步整合了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及保健食品的监管职能。全程监管的格局逐步形成。如何提升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已成为各方讨论的热点。三、存在问题尽管该项体制改革带来的益处显而易见,但就目前而言,大部分地区仍处在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的磨合期,职责混淆、相互推诿的问题仍然存在,根据有关统计来看,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责任分工上,内部

5、科(处)室之间职责不清。一是业务科(处)室之间的职责不清。市场监管部门的成立,强化了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将原先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监管集中到一个部门,避免了部门间的推诿扯皮。但部门监管问题的争议,由原来的三个部门相互推诿,转变为现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科(处)室之间的争议。二是业务科(处)室与食品综合协调科(处)室之间的职责不清。市场监管部门的各级领导基于惯性工作思维,一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工作,就认为应当由食品综合协调科(处)牵头来做,由食品综合协调科(处)牵头开展市场监管部门内设科(处)室的工作,甚至越俎代庖代替生产、流通和餐饮等业务科(处)室工作,

6、影响了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工作效果,甚至最终可能导致食品监管的失职渎职。三是市监部门办公室与食品综合协调科(处)的职责不清。各级食安办通常设置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综合协调科(处),其职责常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办公室混淆,尤其是体现在信息上报、信息公开、总结等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上。四是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不清。在机构改革之前,鉴于分段监管的模式,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平台较多,包括各类投诉举报电话、网站以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等,但机构改革后,种类繁多的平台导致当前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在处理投诉举报的过程中,存在着多头处理、重复处理的现象,加大了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量

7、,降低了工作效率。(二)制度落实上,食安办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食安办作为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部门,主要承担平级协调其他监管部门、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等职责,是做宏观、政府层面、机制性和政策性的工作。2010年国务院、省、市逐步将食安办实体化,进一步强化其协调督查力度,但由于省、市食安办依然挂设在食药监部门,受控于人财物的制约,食安办难以独立、公正地协调监督各部门,导致协调效果不明显。当前的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监管职责归并到市场监管部门,目的是由该部门统一掌握人财物和监管职责,作为该部门办公室,则担负统一协调各业务处室工作的职责。

8、与此同时,将食安办挂设在市场监管部门,由承担食安办职能的食品综合协调科(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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