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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嘉环发〔2010〕194号关于印发《嘉兴市γ射线野外探伤工作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分)局:为加强我市γ射线野外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γ射线野外探伤工作的安全应用,我局研究制定了《嘉兴市γ射线野外探伤工作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附件:嘉兴市γ射线野外探伤工作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嘉兴市γ射线野外探伤工作辐射安全和
2、防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γ射线野外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γ射线野外探伤工作的安全应用,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放心放射源工作单位”涉源项目管理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嘉兴境内从事γ射线野外探伤工作单位和外地进入嘉兴的γ射线野外探伤工作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γ射线野外探伤工作单位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γ射线野外探伤工
3、作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应当接受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污染、事故承担责任。第五条嘉兴市对γ射线野外探伤工作单位实施辐射安全风险信用管理,信用级别分为A级、B级、C级、D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二章γ射线野外探伤备案第六条拟开展γ射线野外探伤活动的工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所从事的探伤工作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范围内。(二)浙江省外的辐射工作单位还应获得省环境保护厅的异地使用备案许可。(三)有符合国家要求的运输辐射监测
4、报告。(四)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的γ射线野外探伤合同。(五)放射源移出地环保部门同意移出。(三)获得有关部门关于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许可文件。(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满足野外探伤要求的人员、安全和防护设施、设备。第七条外地进入嘉兴开展γ射线野外探伤的工作单位,应当事先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通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嘉兴境
5、内γ射线野外探伤工作单位需要跨县(市、区)进行作业的,应当在活动实施前10日内,向转入地县(市、区)环保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九条γ射线野外探伤工作单位在实施探伤前,应当提前将探伤工作实施方案报探伤工作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备案。第十条γ射线野外探伤工作单位在探伤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当向探伤工作所在地环保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外地进入嘉兴开展γ射线野外探伤单位还应当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第十一条嘉兴境内γ射线野外探伤工作单位需要转出嘉兴市作
6、业的,应当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意见抄送嘉兴市环保局。第三章γ射线野外探伤安全和防护第十二条从事γ射线野外探伤工作的,应当设置专门的项目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配备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第十三条从事γ射线野外探伤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放心放射源工作单位”的标准要求,建立独立的储源库。并满足以下条件:(一)建立储源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储源库安全责任人。(一)配备2人以上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二)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与值班室联网,录像保存时间在15天以上。(三)安
7、装报警设备,并与当地公安110联网。第十四条从事γ射线野外探伤工作的单位,应当建立储源库出入库登记档案、放射源使用登记档案,并详细标明放射源编码、使用时间、领用归还人员等信息。第十五条从事γ射线野外探伤工作的单位,应当制定野外探伤工作应急预案,并明确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联系方式。第十六条γ射线野外探伤工作单位在实施探伤前,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业主单位,探伤现场附近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第十七条γ射线野外探伤工作单位在实施探伤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定控制区,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和辐射警示标识,
8、由通过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合格的人员专门看守,监测控制区的辐射剂量水平。第四章γ射线野外探伤监督检查第十八条γ射线野外探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项目当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没有获得电离辐射监测资质的县(市、区),嘉兴市环境监测站应当提供技术支持。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γ射线野外探伤工作单位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的现场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由检查人员签字或检查单位盖章后交被检查单位,并由被检查单位存档备案。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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