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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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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预算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会议费管理,我们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和《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6号),对《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静财发[2016]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下发至各下属预算单位。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事务管理
2、局2017年8月31日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机关,包括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区委和区工商联。 第三条 各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
3、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第五条 各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依据党章、法律法规、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包括区党代会、区委全会、区“两会”、区纪委全会、区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区委和区工商联代表大会等。二类会议。以区委、区
4、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区人大、区政协召开的,与人大、政协履行职能相关,组织代表、委员履职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区委、区工商联召开的,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履行职能相关,组织成员履职的会议。三类会议。由各机关召开的,要求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区性会议。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年度工作会议等。 第七条 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按照党章、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执行。 二类会议。应当按程序分别报区委、区人大、区
5、政府、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区委和区工商联批准。 三类会议。各机关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需要邀请区领导出席的会议,按程序报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审批。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区委、区政府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6、 各机关应当严格控制会议会期。 一类、二类会议会期按照党章、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或者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区委和区工商联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三类、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疏散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机关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党章、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控制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其中
7、,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15%以内。 三类、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全区性会议一般不超过150人,其他业务性会议一般不超过8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10%以内。第十条 各机关会议应优先选择在各集中办公大楼、单位内部会议室办会。确有需要在外办会的,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不包括一类、二类会议),按照协议价格计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会议中心等,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无外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第十一条 参会人
8、员以在沪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沪外召开。各机关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统一组织的会议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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