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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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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三打”过程中形成的联动执法机制,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打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欺行霸市行为的协作和配合,加大打击力度,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威慑、打击能力,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广东省公安机关打击欺行霸市专项行动执法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2、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经调查、分析、研判后,发现有如下情形,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1.涉嫌非法控制建设工程招投标:围标、串标、故意设置各种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评标过程中以各种理由非法废标和干预招标投标结果;以恐吓、暴力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迫使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2.房屋征收过程中非法迫迁和强制拆迁:以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以及违反规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违法行为。83.非法控制住宅小区建筑装修及建筑材料供应和搬运:以暴
3、力或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行要求承包装修工程、供应建筑材料或搬运建材等。(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恶性事件,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维持秩序,或者必须依法追究治安行政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三)公安机关对在办理其他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涉及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需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协助,或者依法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其他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的。第
4、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大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住宅小区建筑装修及建筑材料供应和搬运等行为的监管,积极主动通过执法检查、接受举报投诉等多种有效途径收集案件线索,并对线索进行调查、分析、研判。各级公安机关应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紧密合作,加强联动,优势互补,保持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常态化打击的态势。第四条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公安厅作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和公安系统的指导部门,应根据行业发展动态,认真调查研究,沟通协商,每年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确定一
5、个重点,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地区联合开展重点打击。第二章工作制度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应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咨询制度、联合摸排线索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案情通报制度、联络员制度、相互培训制度等,推动联动执法和“两法衔接”的有效开展。第六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均可提议召开,以利于及时有效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在联席会议上相互通报本办法第二条所涉及问题的整体情况、违法犯罪线索摸排情况
6、、打击工作进展情况及其他重要执法信息,并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联席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参会相关单位贯彻执行。第七条8建立案件咨询制度。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加强日常信息交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就刑事案件办理中的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专业性问题咨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八条建立联合摸排线索制度。为了扩展案件线索排查手段,增强对隐蔽违法犯罪活动的摸排力度
7、,提高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程度,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共同成立案件线索摸排工作小组。第九条建立联合办案制度。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疑难复杂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组成联合办案组,共同研究对策,联合执法打击,深挖首要违法犯罪分子,彻底摧毁犯罪链条。第十条建立案情通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要根据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相互通报案件的行政处罚、移送、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判决等办理情况。第十一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在保密的原则下,在合理利用、发挥信息价值的前提下,有限度地
8、实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联网共享,如案件线索、行政处罚结果、法律文书、数据报表、案件处理过程,特别是信用档案的信息共享。第十二条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分别指定一个部门作为联动执法工作的联系点,并指定一名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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