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我国制定统一证据法典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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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制定统一证据法典的思考下  1.相关证据规则  相关证据规则,或称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才可作为判决的证据(即裁判证据)。关联性是指裁判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并且这种客观联系须在诉讼之时能被认知。从一般意义上讲,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能由法律加以限制,也不能随意加以排除。  关联性规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能够全部或部分地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存在与否。其意义在于,阻止与案件事实无关联性的证据进入诉讼,有利于明确本案的证据范围,有助于尽快明确争点和实现集中审理,避免当事人在不相关的问题上

2、花费时间,而且也要求司法人员在调查收集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真实性规则  案件事实的发生、发展和消失的过程及结果或被记录下来,或被人感知,或留下痕迹、气味,或改变物体等,对此提取、探测和查验能够揭示案情的真相。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其内容应当体现和揭示案情的真相。这是裁判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的客观根据。同时,证据的真实性体现了诉讼公正的内涵和要求,也是实现民事证据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之内在要求。  法律对于证人能力和鉴定人资格的要求和审查,对于证人、鉴定人和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规定,对于优先提供原件、原物的要求,对于补强

3、证据的规定,对于证据的交换、质证和审查的规定;等等,均旨在保障作为认定事实和做出判决根据的证据的真实性。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一些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认为是体现了宪法维护国民基本权的精神和原则。所谓非法证据,是指包含违法因素的证据材料,不仅是指违反了程序法而且也包括违背了实体法,特别是对宪法的违反。非法证据纵然具有关联性和真实性,原则上也不具有可采性。许多国家从积极方面规定了合法性规则,即要求所有证据的形成和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实质要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或合法性规则要求作为判决依据的证据在形成、取得和内容等方面必须符合程序法和实体

4、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实际上,被告人自白排除规则也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畴。最初确定的是自白(供述)的“任意性”,即自白须是自由意志和正常智力的产物,法律禁止的是强制性自白并不禁止自愿的自白,其目的在于排除虚假的自白。之后发展为司法人员违背法定程序所取得的自白的排除。当然自白的“任意性”仍被现今立法和判例所遵从。有的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了任意性规则,即将在当事人非自愿情形下取得的证据排除于证据之外。自白排除规则适用的是言词证据,并且适用的主体仅为自然人本人,自然人对于自己正在或将来处于的刑事案件因自己的供述可能证明自己有罪的,可以主张拒绝自证有罪的

5、权利。但是,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及其中的个人对于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罪行不得适用该规则。  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同,对民事证据合法性要求应当适当降低,因为在刑事诉讼中,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行政机关相比,刑事被告人和行政诉讼原告实际上处于弱势,所以对证据合法性要求较为严格重点在于约束国家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行政机关收集提供证据的行为;而民事诉讼的原告与被告,相对于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与刑事被告人、行政机关与原告来说,其实力和地位相差较小,所以没有必要如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得那么高。更何况,民事诉讼解决的主要是私权纠纷,其中应当体现当事人

6、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的处分。当然,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但是在不与保护人格权和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相冲突的前提下,从发现真实的立场出发,允许利用包含违法因素的证据。当然,这其中还涉及,使用这种证据给当事人和他人所造成的损害与发现案情真实、保护受害人权益之间的权衡问题。  4.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只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特定证据资料才能作为定案根据。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条件是:(1)被补强证据材料的真实性难以确定。不真实的证据材料,应当排除,不存在补强问题。只有被补强证据材料的真实性难以确定而不能决定是否采纳时,才需要补强

7、。(2)被补强证据资料的关联性已经确定。按照相关性规则,不相关的证据材料应当排除,不存在补强问题。(3)被补强证据资料的合法性已经确定。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合法的证据材料应当排除,不存在补强问题。(4)用来补强的证据资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据力已经得到确定。  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主要情形:(1)刑事被告人口供的补强。只有口供却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2)证人证言的补强。比如,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方有利或者对方当事人不利的)证言;等等。(3)存有疑点

8、的视听资料的补强。视听资料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4)无法与原始证据核对的派生证据的补强。  5.最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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