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格认定协助书的填写要求及需提供的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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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价格认定协助书的填写要求及需提供的材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中《价格认定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价格认定协助书是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事项、明确价格认定目的及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价格认定机构仅在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的范围内开展价格认定工作。价格认定协助书应清晰、具体地反映出协助提出方对于价格认定事项的要求。提出方将协助书交予价格认定机构,是价格认定机构启动价格认定的必经程序。价格认定机构仅在提出方明确标的的前提下开展价格认

2、定工作。依据并严格按照协助书的要求完成价格认定事项,不超越或改变其内容。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说明价格认定目的,便于价格认定机构从整体上把握工作方向,明确工作思路。对于刑事案件,应说明涉嫌案件的罪名。  (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标的物较多时可以另附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标的名称及数量:提出方需根据自己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案件性质的理解来确定标的。  (四)标的详细描述:应根据实际情况清晰描述标的,包括明确标的在基准

3、日的形态是否已发生重大变化及标的是否灭失等。如:机器设备,应写明规格型号、产地、购置时间、购置地点等情况;建筑物、土地,应写明权属证号、面积、用途、详细地址、开发、装修、设备等情况;农产品,应写明产地、质量、生长情况等。毁坏财物(包括机动车)还应填写标的物损坏程度、更换配件及维修方式。被盗财物灭失的,要详细载明被盗财物购置时间(启用时间)、购置价格;在基准日的状况、新旧程度、使用情况(使用强度、使用环境、是否正常使用)、鲜活程度;成分、含量、保质期限、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并注明根据办案机关确认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毁坏财物、被盗财物、涉烟等案

4、填写详见附件《价格认定规则中关于价格认定协助书的内容摘录》中的相应内容。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六)价格类型(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以及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  (七)其他要求,根据实际要求填写。如:1、被盗物品尚未追回,无实物,请根据我局确认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2、请你中心在2016年1月30日前将认定情况和结论写成书面材料送交我局。  (八)其他资料: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包括与价格认定有关的证据材料,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灭失物的认定情况等。材料上应加盖公章。  (九)提出协助的日期

5、。  (十)提出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便于双方就勘验、出具结论书、送达等问题进行沟通。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附件:价格认定规则中关于价格认定协助书的内容摘录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4〕235号)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

6、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生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一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  (一)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  (二)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  (四)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辨别基准日状况的;  (五)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  

7、(六)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被盗财物灭失的,除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要求办案机关在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中详细载明被盗财物购置时间(启用时间)、购置价格;在基准日的状况、新旧程度、使用情况(使用强度、使用环境、是否正常使用)、鲜活程度;成分、含量、保质期限、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并注明根据办案机关确认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必要时可要求办案机关提供《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有效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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