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市道路车辆施救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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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苏州市道路车辆施救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讨论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为加强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于2011年发布了《关于制定道路车辆施救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规字〔2011〕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试行以来,对保障全市道路安全畅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试行期间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以及新修订的《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要求,经商市相关部门,起草了《苏州市道路车辆施救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讨论稿》。现将该讨论稿公

2、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您可通过网上“征求意见表”(点击进入)填写,或来电来函发表您的意见和建议,地址:苏州市阊胥路115号,邮编:215002,电话(传真):68261991,电子信箱:wjjdgl@126.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4年1月21日。附件:《苏州市道路车辆施救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讨论稿)》苏州市物价局2014年1月14日苏州市道路车辆施救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讨论稿)各市、区物价局(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施救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救援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城市道路

3、安全畅通,根据《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凡在本市范围内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由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施救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均适用本办法。二、车辆施救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三、车辆救援服务实行自愿委托,因当事人未委托或无法委托等,但情形必需时,由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实施清障救援,费用由车主承担。四、城市道路、

4、普通公路施救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项目分为:拖车作业服务费、吊车作业服务费和平板车运输服务费。1、拖车作业服务费适用于直接拖曳故障车辆的服务,不含拆卸、吊车、卷扬机等特殊设备服务。2、吊车作业服务费适用于起吊故障车辆的服务。3、平板车运输服务费适用于故障车辆的运输服务,不包含吊车等特殊车辆的装卸费用。4、道路车辆拖车作业服务收费、平板车运输服务收费实行计价方法和最高限价双重管理,每辆每次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包括收费标准说明中涉及的相关服务加价,不含吊车作业服务费和对载货车辆加收的拖车作业服

5、务费)。具体由施救方与委托方在不突破此标准前提下协商议价。5、车主要求救援单位非就近送达,并超出施救基本服务范围或因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施救、施救过程中耗用辅助材料和货物卸驳载服务的费用由双方合同确定。6、现场排除车辆故障或进行拆卸作业的,按照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规范的规定执行,具体费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扣留事故车辆、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六、事故车辆按“就近、就便、就简”停放的

6、原则,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七、被施救的事故车辆停车费的收取按照所辖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八、救援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使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目表,向社会公示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救援电话、投诉举报电话、联系人、单位地址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救援单位接受委托和作业前,应当向当事人明确告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情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救援并收费。3、救援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7、提高收费标准,未提供车辆作业服务的不得收取基本服务费用。4、救援单位应按照“就近、就便、就简”原则,将故障车辆搬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应车主要求送达其指定地点,不得绕道行驶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九、各级价格、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道路车辆施救服务有关规定的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十、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1、《苏州市道路车辆施救服务收费标准》2、《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抄送:

8、市区各道路救援单位苏州市道路车辆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故障车型起步价(元/20公里以内)车公里单价备注拖车作业服务费≤2吨,7座以下(含)25010拖车作业服务费、平板车运输服务费(包括收费标准说明中涉及的相关服务加价,不含吊车作业服务费和对载货车辆加收的拖车作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最高不得突破1500元。车主自愿委托,并且要求非就近送达的除外,不受最高限价限制。2吨<--≤5吨,8—19座(含)300105吨<--≤10吨,20座—39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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