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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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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制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必要性1993年7月19日和1995年12月18日,原地质矿产部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分别发布了《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均属部门规章。两个办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土地、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发展,特别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的公布和实施,两个办法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两个办法的有些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如行政
2、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程序、查封、对土地侵权行为的处理等,有的甚至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相冲突,造成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难以把握;二是两个办法的有些内容不能满足当前执法需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着“执法难、法难执、难执法”等实际困难,出现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如行政处罚程序不规范、部、省、市、县四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权限划分不合理、调查缺乏手段、执行难以到位、结案没有标准、行政处罚缺乏有效监督等,两个办法不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法定依据;三是新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需要一部统一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随着国土
3、资源部的组建,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陆续成立,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由以前分散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转为现在统一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客观上也需要统一的行政处罚办法。另外,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创造了很多经验、措施和方法,如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联合办案机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方法、送达方式、督促执行措施等,需要归纳和总结,并吸收在规章中。因此,制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
4、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二、起草过程根据部领导的指示,今年7月16日,我局启动了两个办法的修订工作,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从河北、湖北、湖南等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抽调具有丰富执法监察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起草。起草小组先后走访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发函向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要求征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无锡召开座谈会,赴湖北、辽宁等省,深入市、县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调研。收集了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制定的关
5、于行政处罚的部门规章以及河北、重庆、等省关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部关于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的规范性文件等资料。9月15日至29日,起草小组汇总梳理了当前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中的突出问题和表现形式,并对每个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对策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办法》的起草定位: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尽可能多地解决当前国土资源执法中的实际问题;要以规范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为主线,兼顾与行政处罚相关的其他问题,并体现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特色;要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不要特别关注和区分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要注意总
6、结国土资源执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措施。10月9日至21日,起草小组在认真研究梳理问题的基础上,参考其国务院其他部、委、直属机构已经颁布实施的关于行政处罚的部门规章,与部政策法规司协商沟通后,提出了《办法》的框架结构,为求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地解决处罚程序、案件管辖、调查手段、执行措施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重点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根据框架结构,于10月28日形成初稿。经过反复讨论、征求局内各处意见、局务会研究,并与政策法规司沟通的基础上,起草小组对《办法》初稿多次修改,几易其稿。形成了目前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九十六条。三、需要说明
7、的几个问题(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办法》除了适用于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以外,其中有些规定如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处理意见等还适用于以下三种类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是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二是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三是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主要考虑到:这三种案件中,除了一些案件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外,其他案件的处理权不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党政纪处分案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作出,刑事案件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非法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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