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经销商遴选及管理要点.doc

公益彩券经销商遴选及管理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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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一、總則第一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為遴選及管理公益彩券(以下簡稱彩券)經銷商,特依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第二條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1.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指與本行簽訂契約,並經本行發給經銷證,銷售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者。2.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指與本行簽訂契約,並經本行發給經銷證,銷售電腦型彩券者。3.身心障礙者: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4.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5.低收入單親家庭:指依社會救助法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2、機關審核認定列冊之低收入戶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至25歲在國內就讀屬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6.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課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足以佐證彩券經銷商五年內無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等犯罪紀錄。7.未受禁治產宣告:未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而受法院宣告禁治產者。8.甲類經銷商:指前與台北富邦銀行或其委託機構簽訂契約,銷售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之經銷商。9.乙類經銷商:指前與

3、台北富邦銀行或其委託機構簽訂契約,銷售電腦型彩券之經銷商。第三條本行與彩券經銷商間之約定事項,應以書面為之。第四條彩券經銷商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人名義重複申請、亦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全部申請資格,經遴選為彩券經銷商後始發現者立即取消經銷商資格。第五條原台北富邦銀行之彩券經銷商自願放棄台北富邦銀行經銷商資格尚未逾兩年,或經台北富邦銀行取消經銷商資格尚未逾五年者,不得申請為本行之彩券經銷商。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全部申請資格,經遴選為彩券經銷商後始發現者,立即取消其彩券經銷商資格。二、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之遴選第六條凡屬中華民國國籍且

4、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三項資格之任一項,並符合以下各項條件者皆可報名申請參加本行之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遴選。1.未受禁治產宣告。2.具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3.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手冊中障礙類別及障礙等級登載非屬智能障礙重度以上、植物人或失智症者。4.最近五年內無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等犯罪紀錄。5.年齡限制:報名申請時年滿二十歲。6.不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份。7.其他由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條件。第一條報名申請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及面試時,應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分批於報名

5、時和面試時繳交,繳交時程詳見本行另行公告之遴選簡章。1.申請人身分證。2.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指定之審查機關核發之公益彩券經銷商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證明書。3.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課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4.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全戶戶籍謄本,足堪證明申請人是否具備原住民資格。5.身心障礙者應檢附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6.低收入單親家庭之申請人應檢附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最近一年度低收入戶

6、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足堪證明申請人為低收入戶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至25歲在國內就讀屬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1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7.非公務員、在學學生或受禁治產宣告者之聲明書。8.其他由本行公告之應檢附文件。第二條具有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者,應檢附第七條所列之各項證明文件,向本行或本行指定之機構申請為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經過審查面試合格,由本行或本行指定之機構發給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證。第三條本行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自願放棄其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尚

7、未逾兩年者,或經本行取消其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尚未逾五年者,不得申請成為本行之彩券經銷商。一經發現,取消全部申請資格,經遴選為彩券經銷商後始發現者取消彩券經銷商資格。三、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之遴選第四條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之遴選,由本行依市場、設備、人口等情況分梯次分區進行。每梯次遴選程序與建置數量由本行另行訂定並公告之。第五條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之申請人,除有第十二條之情事外,應向戶籍所在地所屬分區申請為該區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第六條申請成為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時,需在該戶籍所在地所屬之本行所規劃之分區內設籍屆滿四個月。若於每梯次公告遴選前四個月內於同一分

8、區遷移戶籍,應以該分區為申請地區。若於每梯次公告遴選前四個月內於不同分區遷移戶籍,應於前一個設籍屆滿四個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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