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和私有的法律含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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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有和私有的法律含义──一种新的公有和私有观念高富平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交易物/非交易物/公有/私有/全民所有  内容提要:归个人所有的即为私有,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即为公有,是从主体角度划分公有和私有的一种概念,尽管它适用于我国的所有法律文件中,但却不是一种法律概念。法律上是从客体,而不是主体性质划分公有和私有的。公有的客体是那些为公共利益和目的而存在的财产,从性质上讲,具有不可交易性;它名义上归全民或区域共同体所有,但实际上由国家来管理。私有是为单一主体利益而存在的财产,所有者对它具有完全的独立的处分权,因此,它是可交易

2、的财产。本文对这种法律上的公有和私观念的形成、全民所有和国家私有财产的划分作了较详细的论述,并以此公有私有观念分析我国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形式,提出应区分全民所有和国家所有(私有),并论证了区分的理性基础和意义。作者认为,这种新的公、私有观念对于重塑适应市场经济的财产权利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统一市场规则、正确划分企业主体性质,创造平等宽松的改革环境。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建立分散的所有权体制、发展多元化经济的过程中,带来了企业形态和性质界定的难题。企业所有制由单一公有(含集体企

3、业和国有企业)走向公私兼有的多元形态后,我们试图淡化公有、私有划分,而是代之以模糊的“国有”和“非国有”(后者含集体、个体、私营、“三资”等,其中集体在性质上又属于“公有”的范畴)。面对这种混乱,法学家认为应当以严格的法律上的企业形态划分企业类型,即将企业划分为公司、合伙、独资、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等。但是,这些法律形态,仍然有一个姓公、姓私的问题。因为公和私是一个在任何国家都存在的制度范畴。也就是说,企业法律形态取代不了企业主体或资产的“公”、“私”问题。为了解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合资或股份制企业,不得称之为“混合所有制”。  问

4、题还不仅仅在于此,公与私的划分仍然而且障碍着市场经济体制和平等市场竞争规则的建立。现有的公有和私有概念是传统社会主义政治观念的产物;这种政治观念以消灭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私有)和自由交换的市场经济为理念。其结果是,除了个人消费资料可个人所有和买卖外,其他财产均为公有、均不得自由买卖,行政命令和计划调拨成为资源配置方式(替代了市场交易)。现在,实行市场经济,允许和发展多元的所有权体制,国家和集体不再是唯一的所有权主体和社会生产活动的发起人;国家掌握大量的“公有财产”要参与市场流转,也要与其他市场主体经济平等交换,建立平等的市场规则。

5、在这种情况下再因守传统的公有和私有的观念,将将大量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贴上公有的标签,而在公有与私有有别,公有不得自由转让的观念下,一会妨碍大量财产与其他“非公有”自由交换,实现资源的社会化配置,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二会妨碍统一平等的市场规则的建立。因此,作者认为,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应当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概念。  本文试图探讨适应市场经济的公有和私有新概念;这种概念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有私有概念。  二、公有和私有概念的形成:从罗马法至法国民法典  当今世界各国存在的公有或公共所有或公共财产的法律词语,英

6、文为publicproperty,西语为propiedadpublica,法语为domainepublic;这些词语也可译为“公产”。严格地说公有与私有的区分的制度确立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后,但它的理论渊源可追溯至古罗马。  公产和私产概念源于罗马法公有物和私有物概念。罗马人根据物可否为个人所有将物区分为公有物和私有物。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他的《法学阶梯》中有过经典的表述:“那些由人法支配的物品或者是公有的,或者是私有的。”“公有物被认为不归任何人享有,实际上它们被认为是全体的或共同体的(拉universitatis)。私有物是归个

7、人所有的物品。”据此,公有物即是不为任何个人所有、而为某个社会共同体的全体成员所共有的物;而为全体人所有的物,实际上不归任何人所有,因此,它是公共性质的。私有物即归社会共同体的成员个人所有的物,这种物完全置于个人意志支配之下,服务个人利益,因此属私有。  个人所有的财产即私有物,即处于其所有权人自主支配之下,原则上国家对之没有什么的“发言权”。而公有物则比较复杂。公有物归全体人民所有只是从利用的角度,即赋予每个人利用公有物的权利,但这种利用不具有排他性,更没有对任何一部分公有物处分权利。也即全民中的个体谁也不享有所有权(这便是全民所

8、有不归任何人所有)。这样,公有物就存在一个管理、维护利用秩序的问题。这一职责自然落到了公共管理机关身上。在古罗马和现代社会,这种公共管理机关即为国家。但国家是公有物的管理者而不是所有者。  在罗马法,物的分类中还有一个基本分类,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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