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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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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明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等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和深圳市安监局《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光明区范围内对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的举报与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一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危险边坡、地面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四)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对上述事项的举报,由光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安全监管部门)集中受理。-11-举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安全隐患的,区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告知举报人向对举报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举报,或者直接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区安全监管部门
3、负责受理区范围内的举报。各街道安监办可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举报。第四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件不全、证件过期、证件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
4、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11-(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
5、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七
6、)未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1-第六条安全生产举报与奖励应当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联系方式以及与举报情况相关的初步证据(照片、证书、鉴定报告等书面材料)等信息。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
7、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0755-88211927”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举报、网上举报、走访举报等方式进行。第九条区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根据举报事项性质转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核查处理并予反馈。第十条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区安全监管部门;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8、隐患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反馈时尚未完成隐患整治的,应当跟踪落实整治情况,直至隐患全部整治完毕。对情况紧急的举报事项,收到转办函之后,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11-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移送等处理决定文书。经核查不属实的,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区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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