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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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示(提交时删除本方框启示内容)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类型,改为股份有限公司;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3、范本中24条与25条,83条与84、115、120、121、129条,87条与120条,88条与120条,161条与162条之间有互动关系,自行修改时,应保持衔接;4、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5、本范本仅供参考,申请人可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制定,但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

2、一节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35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提案第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三节董事会秘书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章修改章程第十一章附则3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以下简称《公司法》)、《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一致同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第三条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电话:。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公司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4、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5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第十一条公司经营范围为:。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第十三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5、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四条公司的股本总数为万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元。第十五条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1. (名称)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 (名称)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3. (姓名),住所(址):    。4. (姓名),住所(址):    。第十六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所占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如下:1、,认购的股

6、份数为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出资方式以原有限公司净资产,出资金额为万元。2、,认购的股份数为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出资方式以原有限公司净资产,出资金额为万元。第十七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第二十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

7、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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