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推行预约定价制的税法思考_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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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推行预约定价制的税法思考  [摘 要]为了有效解决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这一国际难题,世界各国纷纷推行预约定价制。近几年,我国也开始引进这一新制度,并在税收实践中做了有益尝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借鉴各国的预约定价立法实践,在加快双边或多边立法、增设处罚条款、加强预约定价信息的利用管理、重视预约定价程序的弹性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预约定价制;转让定价;关联企业  一、对预约定价制的简单介绍毕业论文网编辑。  预约定价制,也称预先定价协议(AdvancedPricingArrangement,英文缩写APA),是近年来国际上

2、兴起的用以解决跨国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问题的一项制度,是指跨国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纳税人、关联企业、税务机关的充分磋商,预先确定受控交易所适用的标准(如方法、可比的合适调整、对未来事件的关键性假设等)共同签署的一项协议。预约定价制首先由日本在1987年4月提出,美国于1991年初正式实行。自美国正式实行预约定价制以来,日本、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德国、荷兰、韩国等相继都实行了预约定价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预约定价制也颇为推崇,于1999年专门制定了预

3、约定价指南,明确规定了预约定价制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近年来我国也开始引入预约定价制,但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   如上表,概括来说,APA与传统的转让定价税制相比,优点有:(1)由事后调整改为事前规范,对公司采用的转让定价预先做出规定,能较好解决转让定价的滥用问题,有效保护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2)降低了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调整的不确定性,使税收收入稳定且可预期。(3)避免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特别是有助于同时解决几个国家的转让定价问题。(4)有利于企业进行经营决策,同时减少征纳纷争,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干扰。(5)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4、,降低征纳双方的管理成本。  当然,APA也有缺点,主要体现在对签订协议企业的不利影响方面:(1)迫使企业披露敏感性机密信息。企业提出预约定价申请,需要提交大量资料,这些通常是企业比较敏感的信息,一旦泄露给竞争对手,将给企业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2)在调整转让定价政策方面缺乏弹性。采用预约定价制以后,企业在调整转移定价政策方面将受到协议的限制。(3)要提交大量文件并成立由多种专业人士组成的专门管理机构。(4)遵循和应用较为复杂,费时费力。在美国,完成一件APA协议的平均时间为25个月,而在其他国家时间可能更长。这些缺陷的存在,使预约定价制的

5、应用受到极大限制。但总的来说,预约定价制仍不失为一种新型的对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规范的有效方法。   二、我国税法中关于-N约定价制的原则性规定  目前,我国的预约定价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非常迅速。税收法规与规章中有关预约定价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具体法规条款中:  (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  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59号)。其中。第七章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其他合理方法”中规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用预约定价方法”。在第十一章第四

6、十八条“采用预约定价方法”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为节约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成本,允许企业提出一个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论证确认后,据以核算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应纳税所得或者确定合理的销售利润率区间。凡采用预约定价方法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同时填写《预约定价确认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应与企业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并监督协议执行。”这项关于预约定价制的规定,首次在我国税法上提出了预约定价制,首次允许在转让定价工作中应用预约定价方法进行调整,为我国运用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提供了法

7、律上的依据。但是,此文件仅提及预约定价方法,并没有一整套正规的执行程序和配套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十一至第五十六条对转让定价税制进一步明确,包括对关联交易的认定、明确纳税人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关联交易的价格制定标准、明确预约定价制度、明确转让定价的追溯调整期限。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8、这是关于预约定价制度的规定,这一规定首次将预约定价制度引入我国税法的正规立法中。但也仅仅是对预约定价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对预约定价所应采取的具体形式和方法做出规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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