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地区涉企收费清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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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动态调整合肥市涉企收费清单的公告根据法律法规、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变化情况,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合肥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合政秘〔2014〕184号)要求,报省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合肥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公告如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取消或暂停征收收费项目1.国土部门将全部资源品目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取消国土部门的土地登记费,变更为不动产登记费2.房产部门房屋登记费3.交通部门船舶港务费(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2、财税〔2015〕92号)4.质监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102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102号)计量收费中的计量认证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102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6〕42号)(二)调整的收费项目1.住房及城乡建设部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白蚁防治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

3、〕68号)房屋转让手续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财税〔2015〕10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5〕141号)污水处理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合政办〔2015〕53号)2、城管部门城镇垃圾处理费(合价费函〔2016〕55号)3.水利部门水资源费(皖价商〔2015〕66号、合政办〔2015〕53号)4.卫计部门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4、2016〕48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6〕191号)5、环保部门排污费(皖价费〔2015〕168号)6、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认证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1006号)7、交通部门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省交通运输厅皖交运〔2016〕83号)二、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规定,政府性基金做以下调整:(一)征收标准降为零1、国土部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2、林

5、业部门育林基金(二)整合归并部分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并入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并入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1.市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收费2.市气象局(1)防雷装置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收费(2)防雷装置检测收费3、市地震局(涉及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4、市人防办公室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5、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编制收费四、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项目不变此次《合肥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经动态调整后

6、,收费项目总数为77项,较之前减少12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原来32项调整为28项,减少4项;政府性基金由原来的14项调整为12项,减少2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由原来36项调整为30项,减少6项;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项目不变,为7项。特此公告附件:合肥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16年9月30日)合肥市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2016年10月10日合肥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一、法院部门1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7、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诉讼案件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区法院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合

8、肥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一、法院部门1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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