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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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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高要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督管理活动,明晰市场监管职责,推动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构建宽进严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粤府办﹝2014﹞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要区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实施的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其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10本办法所称
2、登记机关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部门是指负责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规章委托的组织;行业监管部门是指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或其他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规章委托的组织。第四条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主体资格,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应当经批准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凭有关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是商事登记事项后续监管责任单位。对市场主体的监管遵循依法行政、责权对应、多方联动和协调统一的原则,实行“谁许可、谁监管,谁
3、主管,谁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的市场监管机制。第六条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即不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或不涉及行业监管特殊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进行抽查。下列情形,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10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五)违反其他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经营行为。第七条许可部门
4、负责市场主体从事许可经营项目(即需经许可方可经营的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下列情形,由许可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依法无需办理工商登记,但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行政许可或者其它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第八条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涉及行业特殊监管要求经营活动的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或行业的经营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查处其违法违规活动。下列情形,由行业监管部门处理:(一)
5、对国家、省和市明令禁止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查处。(二)上级机关许可的事项,对应属地的行业监管部门10需履行监管职责。(三)经区政府调整分工的事项,由承接相关工作的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第九条应履行许可手续的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多个许可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的,各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管;对于取消行政许可的原许可经营项目,若涉及行业监管特殊要求且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由原许可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第十条商事登记事项后续监管责任单位可采取建议、辅导、提醒、示范、公示、约谈、规劝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守信经营。第十一条商事登记事项后续监管责任单位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按
6、照“谁先发现、谁先受理”的原则,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或移送具有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处理;属于本部门管理权限的违法经营行为,同时发现有属于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各自依职权处理,在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商事登记事项后续监管责任单位不得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推诿;确有正当理由的,应与移送部门沟通协调,并商定后续监管事宜;无法商定的,依照《肇庆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10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一)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
7、登记情况由登记机关进行监管;(二)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许可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安监、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文广新、人防等部门依法监管。第十四条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指导、监督、发挥其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提高行业协会自治功能。(一)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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