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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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工作方案》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医疗救助政策体系,探索构建商业保险参与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机制,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权益,我局拟定了《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工作方案》,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一、制定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市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穗府〔2013〕7号)二、征求意见时间2013年10月28日至101月6日(共10日)。三、建议和意见提交途径市民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建议

2、和意见,并在提交意见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一)邮寄地址:广州市西湖路99号,广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邮政编码:510030)。(二)电话反映:83178847。(三)电子邮件反馈:gzmzjz@sina.com。附件: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工作方案广州市民政局2013年10月28日附件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市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穗府〔2013〕7号)关于“投入1500万元为约20万困难群众购买重大疾

3、病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目的意义深入贯彻落实我市新型城市化发展战略,推进民生幸福工程建设,探索构建商业保险参与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机制,逐步建立政府医疗救助为主、商业保险为补充、保险机构专业运作、政府部门监管的商业保险补充参与医疗救助模式,切实解决部分困难群众通过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仍无法解决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医疗救助政策体系,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权益。二、总体思路以《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广州市重特大疾病

4、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等我市现有医疗救助政策为基础,以“困难群众保障最大化、政府运营成本最小化、保险机构利润合理化、模式平台运作专业化、服务评估监管规范化”为思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方式,为通过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仍无法解决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问题的困难群众购买群体重大疾病商业医疗保险,形成政府投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险资金,商业保险机构对资金实行专业运作管理并获取合理运营收益,超出政府投入资金一定比例的风险由商业保险机构自行承担的新型医疗救助补充模式,以多层次减轻困难居民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压力。三、商

5、业保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纳入广州市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二)本市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四)本市持证重度残疾人;(五)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六)符合《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条件的其他人员;(七)本市持证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八)本市困难职工家庭成员;(九)本市困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十)经批准的特殊困难人员。第(一)至

6、(五)项以下简称“困难群众”。城镇“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城镇居民。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是指在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非本市户籍的困难学生。本市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经广州市总工会审批、已办理“困难职工”登记的困难职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体参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

7、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关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市困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在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经人口计生部门核准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经批准的特殊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的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遗属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困难人员。四、商业保险医疗救助项目及标准在《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和《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对本方案规定的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进行补充救助,包括重大疾病补充救助项目、专项救助项目和特殊救助项目。救助对

8、象每一个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年度的最高医疗救助累计金额不超过1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一)重大疾病补充救助项目1.门诊救助⑴困难群众在普通门诊(或急诊)治疗终末期肾病、肾病综合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结核、恶性肿瘤、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糖尿病、丙肝、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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