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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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有关工作的通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09年以来国家明确将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作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举措,安排了数百亿元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成为引导各类要素向工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集聚的有效引擎,为克服金融危机的不良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提升了企业工艺、装备和管理水平,提高了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解决了部分工业发展长期以来存在的薄弱环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有关要求,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关于“改造提升制造业,推进

2、重点产业结构调整,加强企业技术改造”等相关任务,2013年中央投资将继续实施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原则-24-2013年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安排主要依据以下原则:一是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水平,力争在一些关系我国工业全局的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和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薄弱环节方面实现突破;二是调整优化专项支持重点,进一步体现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三是兼顾区域平衡,扶持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四是对于自主创新、两化融合、军民结合、安全生产、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业转移、受灾地区工业企业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二、

3、工作重点2013年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共同组织安排,重点支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装备核心能力提升、冶金工业关键产品工艺开发应用及升级改造、新型绿色建材及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发展、石化化工有效能力提升、医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轻纺工业重点领域技术改造、企业信息化水平提升、产品开发和检验检(监)测能力提升、中西部地区特色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等10个重点专题(具体见附件1)。三、工作要求及程序(一)2013年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的申报,由各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参照两部门联合印发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

4、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等办法和规定组织管理。(二)中央预算内资金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部地区企业项目(不含建设地点在西部地区的中央企业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2-24-%的比例支持,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数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三)地方企业项目由各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向两部门申报(联合上报项目申报文件时必须同时加盖公章),中央企业项目由中央企业集团向两部门申报。(四)各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要严格把关、精心组织,切实提高申报项目质量,认真填写有关申报材料。申报项目要符合年

5、度专项重点支持方向,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等前置审批文件,每个省(区、市)申报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170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50个。两部门将对各地和中央企业上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并把地方和中央企业项目初审通过率作为后续安排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要考虑因素。(五)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于12月28日前上报项目申请,包括项目汇总表及项目情况表(由新版专项管理软件填报生成,软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主页-在线办事-资料下载栏下载)的纸质版和电子版(tup文件-24-),向

6、两部门各报一式两份。各地发展改革委通过纵向网将项目情况表电子版(tup文件)发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电子版(以光盘形式)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中央企业集团将电子版(以光盘形式)分别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六)两部门将根据“十二五”规划、相关产业政策、2013年度支持重点及有关规定组织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将列入2013年项目计划。(七)各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根据两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项目承担企业委托国内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核准或

7、备案的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城市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资金证明材料(贷款承诺函)、设备采购清单等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材料。两部门将进一步做好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工作和投资计划下达工作。(八)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招标。-24-(九)各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要落实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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