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1816963
大小:54.7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1-18
《--公安边防部队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公安边防部队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公安边防部队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公安边防部队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边防部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充分发挥部队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安边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安边防部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从严治警的要求,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能.为公安边防部队切实履行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构建平安和和谐稳
2、定的边境环境提供政治和纪律保证。第三条部队各级纪委是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负责部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第四条各级纪委的职责和任务(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协助同级党委加强部队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三)调查分析所属部队的党风党纪状况,经常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和思想道德宣传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的纪律的决定。(四)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
3、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五)栓查和处理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按照处分批准权限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六)受理对所属党组织、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七)加强纪委和纪检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A)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第五条坚持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坚持重大问题纪委集体讨论决定。检查处理党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为准绳。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第六条公安边防部队支队和相当支队以上单位建立党的纪律
4、检查委员会。第七条支队级以上单位纪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产生的纪委报上一级党委、纪委备案,纪委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委通过后,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出现缺额时由该级纪委提出增补意见,委员由同级党委批准,书记、副书记由上一级党委批准。必要时上级党委可以指定下一级纪委的负责人。部队基层党委、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第八条各级纪委的组成人员,原则上由担任纪委书记的单位领导,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部(处)或相应部门1名副职领导(没有编制副职的,由正职)和警务、督察、法制、组织、干
5、部、纪检、保卫、财务、审计处(科、室)处(科)长纽成,没有设处(科)室的,相应人员参加。编制有副政治委员的,一般由副政治委员任书记。没有编制副政治委员的,可由1名副职领导或主官(不同时任党委书记)任书记。政治部(处)副主任或主任任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整,须征得上级党委、纪委同意,并报上级党委任免。笫九条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及一类、二类公安边防总队、海警高等专科学校、**指挥学校的政治部设纪检部门,三类总队政治部(处)配备专(兼)职纪检干部,承办纪委的具体工作。支队级单位由政治处(下设纪检保卫科的由纪检保卫科)或综
6、合办公室承办纪委的具体工作。第十条各级要选准配强专(兼)职纪检干部,加强纪检干部的教育、培训,优化纪检干部队伍结构。对优秀纪检干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会议制度。各级纪委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参加纪委会议的人员为全体纪委成员。列席会议的人员须经书记、副书记批准。纪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主持。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纪委的决议、决定、指示的贯彻执行;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报告、请示;听
7、取对党员违犯党纪案件的汇报,研究讨论对违犯党纪党员的处理;分析部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研究有关政策性、倾向性问题;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重大事项的办理和下级纪委重要事项的请示;重大典型案件的处理和通报;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施行;本级纪委下发的重要丈件;其他需提交纪委会审议的重要问题。第十二条组织协调制度。各级纪委协助同级党委研究、部署、协调、组织、检查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由纪检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遵循以下步骤: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要求有关
8、部门书面报告承担任务的落实情况;向党委报告组织协调事项完成情况。凡属事关部队全局或者涉及司、政、后机关的重要组织协调事项,应经同级党委批准;一般组织协调事项,由纪委领导批准;查办案件中的组织协调事项,由纪委书记批准,其中重大案件的组织协调应报经同级党委同意。组织协调确定的事项,应当以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