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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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卫生系统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卫生系统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以下简称高层次卫生人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充分发挥髙层次卫生人才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推进首都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卫生系统髙层次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办发〔2007)13号)精神,设立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2、第三条专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北京市卫生局负责专项经费的安排与监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北京市卫生局直属系统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学科建设。第四条专项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保证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第二章专项经费开支范I第五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获资助者及所在学科的科研、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人员聘用及总价值不超过5万元的非办公用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具体开支范围如下:L科学研究费:包括科学研究材料、科研合作、图书资料、统计管理软件等相关费用;2.人才培养费:包括国内外学术交流、业

3、务和外语培训、研究所需的信息收集、复印、论文出版费、咨询、调研差旅费、通讯等;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获资助者出访、国外专家来访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得超过资助专项经费的20%;4•人员聘用及劳务费:主要用于外单位直接参与学科、基地建设的研究生、博士后的劳务费用和国内外专家及行政祕书聘用费。劳务费不得超过资助专项经费的10%;5.获资助者所在单位不得收取管理费;6.专项经费不支持购置或租赁办公设备,以及5万元以上的非办公用仪器设备。第三章专项经费的管理第六条获资助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专项经费预算

4、。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专项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卫生局财务处。第七条获资助者必须严格按照批准资助专项经费预算的标准和范围执行。第八条经批准资助的专项经费预算一般不做调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获资助者及依托单位必须按程序报卫生局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专项经费须专款专用,依托单位应设立专账进行管理。依托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十条专项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归依托单位。凡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标准的,依托单位必须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库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

5、产的流失。第十一条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应每年对资助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内部审计,并将结果报市卫生局财务处、审计处备案。市卫生局审计处将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二条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各种福利性支出。第十三条获资助者在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内调动时,资助经费可随获资助者划拨至新单位。由获资助者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卫生系统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经费变更申请》,由原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同意后方可进行资金划拨。获资助者调离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出国时间超过两年或因本人原

6、因无法继续工作时,将终止继续资助,并由市卫生局收回尚未使用的经费。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停止经费使用。对已拨并尚未使用的经费,所在单位须在接到市卫生局通知后一个月内退回,对逾期不退的将缓拨该单位其他获资助者的专项经费。第十四条市卫生局在接到获资助者因故中止、或调离划拨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对资助的专项经费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批准同意。第十五条获资助者所在单位不得自行替换资助人,资助专项经费不得转让。培养计划周期完成后,剩余经费全部交回市卫生局。第十六条获资助者发表相关论著及成果时,应注明受“北京市卫生系统高层

7、次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资助。第四章专项资金绩效考核与监管第十七条北京市卫生局对获资助者定期进行绩效考评。获资助者在培养计划周期完成后,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如实编制资助专项经费决算表,填写《北京市卫生系统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总结报告》,提出高层次卫生人才建设培养计划验收申请。第十八条北京市卫生局负责对资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卫生局视情节轻重可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

8、资助、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并在北京市卫生系统内通报。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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