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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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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之评析及建议摘要: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实施至今已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风风雨雨,它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功不可没。然而它也一直伴随着人们的质疑,特别是在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社会上对它的批评之声一直就没有停止过。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弊端,以及由此而引发的负面影响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找寻更好的方式使之更为完善,更符合法治社会的目标要求,是目前社会管理创新之必须,也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评析;建议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
2、1-0114-02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为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从设立之初到现在,对于我国良好的社会治安的建设,对于打击违法行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用巨大,特别是对那些虽有犯罪行为,然依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又免于追诉其刑事责任的人,还有那些屡次违反社会治安的人,既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用治安处罚又不足以惩戒行为的人,适用劳动教养,在一定期限内通过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劳动改造、心理矫治等方法,对其进行人格矫正和行为矫治,使其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顺利回归社会功不可没。然而劳动教养制度从设计之初,就是以行政方式决定并实
3、施的,没有从司法的角度予以规定,这就为劳动教养制度在今后的实施中埋下了隐患。而我国一直以来,至少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就是一个行政权力强大又缺乏监督且最不重视程序的国家,有严格的司法程序尚且不好好遵守,更何况那时行政程序压根就没有。所以可想而知,之后的劳动教养制度被滥用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弊端(一)劳动教养通常都是由公安机关在决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有名无实在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
4、。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然而,在现实的实际操作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几乎都是由公安一家在做,从报批、审核、决定到执行(当然现在已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这在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章中也有明确规定,如公安部于2002年6月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2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地级市、州、盟公安局(处)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
5、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承担。”公安机关承担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职责,再加上劳动教养,三种职能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难免会界限不清,随意扩大劳动教养的对象,将一些所谓的不安定分子①用劳动教养的形式给予惩罚。同时也会不可避免地使决定劳教的公安机关不再有级别的限制,现实生活中就有县级公安机关甚至公安派出所也在决定劳动教养。(二)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明显有违《宪法》《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劳动教养这一行政处罚②是将劳动教养对象集中在一定场所,在管教干警的监管下,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惩戒,一般期限为1—3年,必要时
6、可以再延长一年。依据法理,既然该行为涉及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理当依据有关法律来决定。然而,目前我国对劳动教养的决定依据仅仅是国务院的《劳动教养决定》及之后的补充规定,还有就是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以及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就可以对公民作出1—3年甚至4年的劳动教养。这明显违背了我国《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如《立法法》第8条第(五)项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规定;《行政处罚法》第9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
7、而《国际人权公约》的第9条第1款则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三)现行劳动教养的审批严重背离了当初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有被随意滥用和扩大化的趋势当初国家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妥善解决在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运动中,清查出的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在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这一部分人的问题。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现在,各地的劳动教养制度都有被滥用、被扩大化的趋势。③特别是好多地方将劳动教养作为对付那些上访人的一种手段,引起了社
8、会大众的强烈不满。④在案例二中,江苏常州市公安局针对吴产娣等三人因'‘在2009年在北京上访未购买车票”为由先是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后又撤销而改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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