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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银行国民待遇法律探究【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问题进行分析,为中资银行如何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与合作中提升自身综合能力得出相应的对策,并对国家的外资政策提出建议。【关键词】外资银行国民待遇一、我国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体现2002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即宣布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并允许外资银行对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开办外汇业务同时在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方面,将于5年内逐步取消地域和市价限制。并承诺于2006年年底全面开放我国的金融市场,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国民待遇的基本含义是指:与内国有特定关系的
2、外国人享有和承担与内国国民平等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制度。即东道国通过国内立法或签订国际条约承诺给予外国人所享有的民商事权利,不得低于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就是对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的总括性规定。当前我国银行业国民待遇的立法主要体现在2006年12月11日正式
3、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另外,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k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法规也有诸多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3条的规定,设立全国性的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相比是完全相同等。此外,在公司组织形式、银行监管等方面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实行了与
4、中资银行完全同等的对待。根据《条例》第29条的规定,对于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内的完成本地注册外资银行,转制变成内地法人银行后,其业务范围几乎与中资银行完全一致,可以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不受地域和客户的限制。根据《条例》第31条的规定,对于在中国的外资银行分行实行一定的限制,相比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少了“银行卡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这两大块。在其业务范围中在最关键的人民币零售业务方面,虽然本地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都享受吸收公众存款的职能,但法人银行方面没有任何限制,而外资银行分行则规定只可吸收100万元以上人民币存款。这是实行法人导向的政
5、策,符合审慎性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实行统一的25%的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92条的规定,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已经基本上与中资银行实行了同等的待遇。二、外资银行国民待遇法律问题的缺陷(一)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的税制存在的缺陷1•税制方面存在差异。(1)在流转税制方面的差异。在适用税种上,中资银行需要缴纳的流转税税种多于外资银行,中资银行除缴纳营业税以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
6、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银行则免征上述税费。(2)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存在差异。中资银行税前准许扣除项目远远严于外资银行。外资银行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基本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其招待费、捐赠支出、广告费、佣金等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一般允许据实扣除。而中资银行许多税前扣除项目只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超标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方面最典型的差异体现在工资薪金扣除项目上,外资银行工资薪金支出根据财务会计账簿记载可以据实扣除,而现行中资银行适用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因为银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比较高,工资扣除的限制对银行稅负影响很大。2•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存在差异。在固定资产
7、折旧方面,稅法规定中资银行固定资产残值一般不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5%,而外资银行固定资产残值上限为原价的10%,而且在可以递延税款的加速折旧法的适用条件上,现行税法对中资银行的限定也比外资银行更为严格。3•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存在差异。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一是与银行监管当局的规定相距甚远,二是中外资银行之间的计提比例也有差异。我国稅法规定,中资银行按照提取呆账损失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计提的呆账准备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外资银行可以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外资银行国民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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