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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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按照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了进一步鼓励引导高校扎实开展基础研究,提升上海髙校的知识创新和知识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和支撑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特设立科研创新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计划”)。为规范创新计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鼓励支持)市教委鼓励本市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基础研究科研布局,鼓励本市各高校通过提供科研设备、场地、经费等多种方式,支持本校教学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领域项目研究。市教委通过创新计划,结合各高校申报意向,对上述

2、项目进行择优支持。第三条(经费来源)创新计划经费在市级财政教育经费中安排,市教委通过定额补助直接科研费用方式资助。第四条(工作目标)实施创新计划的工作目标是稳定资助一批高校优秀科研工作者,围绕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理论问题和自然科学前沿基础研究领域的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开展前瞻性研究,潜心科研工作,争取产生重大原始创新成果。第五条(优先支持)创新计划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优先支持重大理论创新研究,适当关注“冷门绝学”;在自然科学领域优先支持基础研究的前沿领域、交叉领域,适当关注非共识项目。第六条(管理改革)探索开展科研项目管理改革。优化项目支持方式,建立长周期稳定支持机制,营造相对宽松的

3、科研环境;优化科研成果评价方式,支持产出重大原始创新成果;优化项目结项方式,宽容失败,鼓励自由探索。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七条(项目周期)创新计划每2年集中受理申报一次,资助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5年,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情况,经评估后适当延长。第八条(项目分类)创新计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重大项目,另一类是“冷门绝学”和非共识项目。重大项目支持本市普通髙校优秀教学科研人员聚焦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问题,瞄准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新兴交叉学科前沿领域,以重大原始创新为目标,开展前瞻性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人为本市普通高校(含附属医院)在编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冷门绝学”和非共识项目支持本市普通髙校(含附属医院)在编

4、在岗教学科研人员一方面基于研究志趣,在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绝学”、冷门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培养“冷门绝学”接班人,确保有人做、有传承(“冷门绝学”项目);另一方面在自由探索和大胆科学预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创新性强、实现难度大、风险性高、预期成果一时难以预料的科研探索项目(非共识项目)。第九条(申请条件)项目申请人条件:(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教育事业。(二)有独立组织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三)项目申请人为本市普通高校(含附属医院)在编在岗教学科研人员。第十条(申报程序)重大项目实行限

5、项集中申报。支持本市各普通高校整体谋划、自主开展基础研究科研布局和教学科研人员梯队建设。项目依托学校结合本校基础研究科研布局实际情况,通过公开遴选程序,择优推荐申报科研创新计划。学校推荐项目情况须在项目依托学校官方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以上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送市教委,逾期报送不再受理。对于“冷门绝学”和非共识项目,需附相关领域2名以上具有较高学术地位专家的实名推荐意见。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市教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髙层次战略专家、小同行专家和财务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入选项目及经费支持额度。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教委正式公布。第三章验收与结项第十二条(结项程序

6、)项目完成后,主持人须提交总结报告、经费决算表和相关成果,经学校审核后,报送市教委。第十三条(项目主持人提前终止项目)项目主持人凡在研究期间通过公开竞争方式获得与创新计划研究领域和方向高度相近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支持(不含各类人才计划),须主动提出提前终止创新计划项目;项目立项满2年后,项目主持人在按照预定研究计划勤勉开展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如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因故放弃项目研究,可提前终止创新计划项目。项目主持人提前终止创新计划项目,须经项目依托学校同意,并在项目依托学校官方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以上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由项目依托学校报市教委备案。第十四条(项目验收)市教委组织专

7、家采取同行评议等方式开展项目验收,重点关注项目执行过程、成果质量和实际贡献。对科研有序开展,经费执行规范,达到预期成效的项目予以验收通过并结项;经专家评议并提出建议,对有望产出或持续产出重大成果的项目进行滚动支持;对建设周期内未能有序开展科研,项目主持人未能按照预定研究计划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或经费执行不规范的项目不予结项,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创新计划,同时将减少相关学校的申报限额。第十五条(资助标识)与项目相关的研究成果出版或发表时须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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