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老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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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老人员管理办法农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以下简称“三老”人员)长期工作在农牧业生产一线,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解决好“三老”人员政治生活待遇,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责任,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稳定农村干部和党员队伍,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加强"三老”人员的管理,解决好“三老”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为他们发挥余热提供平台,特制定本办法。一、“三老”人员的审核第一条基本条件。凡年满60岁的农牧

2、业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统称“三老”人员(系农村户口)。(1)老干部。连续担任过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大队长)满6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年满60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2)老党员。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岁以上的农牧民党员。(3)老模范。曾被地(州、市)级以上(含地、州、市级)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等荣誉称号,年满60岁以上的农牧民。第二条政治条件1、忠诚于党的事业,热爱祖国,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维

3、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等重大政治斗争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2、能够与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和支持市委和乡镇党委的各项重大工作部署和决策。3、遵守国家法律,不信仰宗教,不参与宗教活动,教育约束亲属不做违法违纪的事。4、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5、遵守村规民约,带头参加农村各项公益事业,积极化解邻里纠纷,坚决抵制歪风邪气。第三条申报审批程序。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新增“三老”人员,必须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新党组通字[XX]47号)精神,先由

4、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党支部初审,填写,盖章后呈报乡(镇)党委。乡(镇)党委对上报享受财政补贴的“除尘滤布三老”人员,要认真核实年龄、党龄、任职及荣誉证书等情况,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对符合享受条件的,要在其居住的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后无意见和建议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将证明“三老”人员基本条件的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或户口本、荣誉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于当年的3月底前上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对去世和其它原因停止享受“三老”生活补贴的人员要及时上报市委组织部予以除名,停发生活补贴金。二、“三老”人员的权利第四条“三老”人员享有

5、的政治待遇包括以下两方面:1、列席乡(镇)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对乡村重要工作的部署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村级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的研究及组织实施。2、接受党的教育,参加党组织生活;向上级党组织揭发、检举党组织和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第五条“三老”人员享有的生活待遇。享受生活补助标准:老干部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老党员每人每月补助70元;老模范按模范等级确定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国家级的每人每月100元,自治区级的每人每月80元,地区级的每人每月70元。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种待遇。三、“三老

6、”人员的义务第六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支持和参与市、乡(镇)、村党组织的各项工作;主动帮助市、乡(镇)、村党组织在群众中做好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动员、解释说明工作;及时向乡(镇)、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生产、学习和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第七条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家人和亲属遵纪守法,服从分配,尽其所能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第八条敢于同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做斗争,及时向乡村党组织反映本村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第九条经常性地向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和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

7、教育,用亲身经历、身边的人和事教育好下一代。四、“三老”人员的考核第十条各乡(镇)、村每年年底对“三老”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标准以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六、七、八、九条规定的内容为主。各乡(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第十一条在考核方式上可采取领导走访、群众评议、村民反映、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三老”人员资格,停止发放生活补贴金。五、“三老”人员的变更第十二条原享受财政生活补助的“三老”人员,纳入城市“低保”的,从享受“低保”之日起,不再发放生活补贴。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

8、以上处分或不履行党员义务的不得列入“三老”人员范围;不能起模范带头作用,不遵守村规民约,带头闹事煽动群众上访的不能纳入“三老”人员范围。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取消“三老”人员资格:1、政治上不坚定,参与分裂祖国统一和破坏民族团结活动,被公安、安全机关查处的;2、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热衷于参加宗教活动或支持纵容直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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