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民事诉讼法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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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管辖的概念:各个法院受理一审民案的职权划分(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的体现和落实。)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级别管辖恒定(客体角度):诉讼中不因诉讼标的额增减的变化而变化地域管辖恒定(主体角度,特别是被告):诉讼中不因住所、行政区划等的变化而变化分类:级别管辖法定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管辖移送管辖分类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约定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一个案件,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由原地域管辖告选定一个(选择管辖)的一种表现合并管辖:多

2、个案件(有牵连,又称牵连管辖),(如原告的本诉、被告的反诉、第三人的独立诉讼)由一个法院统一管辖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民案:《民诉法》17条: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民案,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案:《民诉法》18条:中院管辖下列一审民案第一、重大涉外案件(诉讼标的额大、案情复杂、驻外当事人众多)第二、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三、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a、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b、专利权民事案件c、著作权、商标权民事案件{例外:b、c有高院和基层法院管辖新规(法发〔2010〕5、6号)}d、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e、诉讼

3、标的大、诉讼单位属省级以上单位的案件f、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g、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对方申请不予执行或某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亦同;但否决涉外仲裁、外国仲裁,则须经最高院批复)否决涉外仲裁、外国仲裁:◎法院裁定当事人的涉外仲裁协议无效;◎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法院裁定撤销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注:对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我国法院不必撤销)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案:《民诉法》19条:高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案最高法院管辖的一审民案:《民诉法》2

4、0条:最高院管辖下列一审民案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一般地域管辖例外:被告就原告原则规定:原告就被告《民诉法》21条:原告起诉被告的,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住公民:户口所在地所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地(实践中:常采注册登记地)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之地(住院就医除外)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民诉法》22条:原告起诉被告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四a、对在国外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之诉种b、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

5、身份之诉情c、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况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在一般地域管辖(主体被、原告)之外,另以法律事实(事件、行为)及客体(含标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民诉法》23—32条:规定十种特殊地域管辖1、一般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的,则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履行地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除给付货币、不动产外:《合同法》62条)a、购销合同:交货地法院b、加工承揽合同:加工地法院c、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法院d、补偿贸易合同:接受投资地法院e、借款合同:贷款

6、地法院2、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地法院4、公回.(设立、解散、股东资格、利润分配等)存续诉讼:公司住所地法院5、侵权: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杲地、被告住所地法院6、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法院7、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交通工具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法院8、海损事故:碰撞发生地、碰撞船彳白最先到达地、加害船彳白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法院9、海难救助: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10、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法院专属管辖《民诉法》33条规定:1、不动产纠纷

7、:不动产所在地法院2、遗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3、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含海事法院:《海诉法》7条)裁定管辖一、移送管辖受理了案件的无管辖权法院,经裁定后把案件转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民诉法》36条前段)移送管辖:多发生在同级法院间。起因于法定原因:本无无管辖权但错误受理了案件。受移送的法院如认为本院也无管辖权,应请示上级法院:另行指定管辖二、管辖权转移受理了案件的有管辖权法院,经裁定后把管辖权移交到无管辖权的法院(《民诉法》38条)管辖权转移:发生在上下级法院间。(但上级往下级转移,要经上级的上级批准:38

8、条)起因于法律未规定的原因:受理法院本有管辖权,但认定更适合上级或下级法院审理。受移送的法院应该审理。指定管辖上级法院经裁定指令某一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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