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社员资格法律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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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社社员资格法律制度探究[摘要]我国合作社法规定,社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至少应占社员总数的80%o就职业与身份而言,社员应以“农民”为主体;就社员资格而言,社员应以“农户”为主体。否则,易导致“家庭式合作社”大量出现,阻碍合作社的发展。社员资格的法律规制,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由盈余分配原则所决定。为规范合作社的设立行为,建议规定,来自同一农户的"农民个体”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农民”社员总数的40%。这样,既防止“家庭式合作社”囿于'‘农户”旧的经营方式,阻碍合作社发展;也符合“社员资格开放”

2、原则,避免对入社人员造成不适当限制。[关键词]合作社;社员资格;社员;农户;农民个体[中图分类号]D9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39(2013)02-0031-0520世纪末,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的基础上,我国各地农村陆续出现了农民自助性质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称合作社)。随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施行,合作社更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2010年底,我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作社有37.91万家[1]。截至2011年底,全国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合作社有

3、52.17万家。合作社广泛分布在种植、畜牧、农机、渔业、林业、民间传统手工编织等各个产业,入社农户收入比非成员同业农户收入高出20%以上,在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一、社员资格界定标准之厘清:"农民个体”抑或“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或称社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有关社员资格的法律制度,是该法规范合作社组织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条、10条、15条对我国合作社的社员资格分别作出以下规定:“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4、,“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农民”,应当主要是就“农民”职业与身份而言,非指“农民个体”。“农民”社员中,虽然也包括“农民个体”,但应以“农户”为主体。“农户”是“农民个体”的家庭组合。在社员组成结构中,社员以“农户”为主体,自然也以“农民”为主体。然而,该法并未将"农民"和"农户”从概念上加以区分。农户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为劳动力、完全或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经济组织,同时也是一

5、个发挥一定社会功能的组织。依照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农户是户口在农村的居民以家庭契约关系为基础组织起来的社会经济组织[3]。农户既是一个生产单元,又是一个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元的农户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作为消费单位的农户追求效用的最大化。而作为小农家庭的农户,其生产和消费始终是统一的,其所有的行为与目标最终都必将统一于家庭的满足[4]。可见,农户才是聚合农民的家庭经济实体,才是农村经济中的最小经济单位,农户家庭的全部资产也才是农户对外承担责任的担保。在现阶段,我国农户主要表现为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依照我国

6、《民法通则》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相关规定,虽然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一“农民个体”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成为合作社的社员,但是,从农村现实生活来看,只有"农户”才具有独立经济实体地位,并以家庭全部资产为担保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在日常生活中,对外参与经济交往的农民,事实上也基本都是以其所在的家庭即“农户”的资产,作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0条规定,只要有5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依照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设立合作社。该规定中的“农民”,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

7、理解,既可以指“农民”职业与身份,也可以指“农民个体”。如果就“农民个体”而言,在我国的农村家庭中,凑足5名这样的社员并非难事。在社员组成结构中,如果大多数社员,甚至所有的社员均来自于同一农户,那么,由此类社员设立的合作社,从类型来看,即属'‘家庭式合作社”。在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初期,农民基于各种经济利益的考虑,也为实现全由“自己人”控制合作社的目的,由来自于同一家庭农户的社员所组成的合作社,即“家庭式合作社”,应当不会少见。当前,如果此类合作社大量出现,显然有违立法者的本意。“家庭式合作社”之所以有

8、大量存在的可能,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合作社原本就脱胎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二者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然而,以"小规模生产”为模式的家庭承包经营户,无论生产规模还是生产数量,都已经与现代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5]。“家庭式合作社”主要是由来自于同一家庭承包经营户的社员依法设立的合作社,就农村经济组织形式而言,属于合作社的一种类型;如就农村基本经济单元而言,该类合作社与由相同成员组成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相比,并无太多差异。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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