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医临床鉴定中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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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法医临床鉴定中问题探析摘要:法医临床鉴定的重要任务是解决与活体损伤相关的内容,包括致伤性质、方式、工具及损伤程度,是法医临床鉴定的重要任务,最终为司法审判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但是在临床鉴定工作中依然有不少问题存在,本文就以此为切入点,分析了法医临床鉴定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对策。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问题【中图分类号】D919.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4-0096-01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是指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其鉴定结果为司法审

2、判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科学依据。1法医临床鉴定面临的主要问题1.1法医临床鉴定时限不明确:关于法医临床鉴定时限,我国刑法和民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民事伤害案件中,为了方便取证需要在开庭前完成鉴定工作,而损伤程度的鉴定则需要在判决前完成。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对于法医临床鉴定的时限规定非常笼统和模糊。并且,在法医临床鉴定的实践过程中,会面临不同性质的案件以及不同的伤情,在这样复杂的情况下,再加上办案机关对于鉴定结果的等待,往往会错失案件的最佳取证时间,让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更为重要的是,办案机关一般会在法医鉴定结果出来后才会对案件进行立案,这无疑会因为没有及时立案而让流窜

3、作案人员逃脱,增加了案情的复杂性,甚至会造成案件的遗留而得不到破获[1]。1.2鉴定机关复杂混乱:根据服务对象和隶属关系的不同,我国法医鉴定机构主要存在以下系统和部门:公安系统、检查系统、法院系统、司法行政系统、高等院校、卫生系统以及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鉴定机构。其中公安系统的法医鉴定机构是我国最为庞大且涵盖面最广的法医鉴定机构。检查系统和法院系统的法医鉴定结构分别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检法三个系统的法医鉴定机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检验鉴定机构。这些机构的存在为打击犯罪分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国家对现存的法医鉴定结构的性质尚无明确规定,并且这些机构的法律地

4、位及责任、业务范围、资质的确认和管理均没有统一的标准,这样就直接导致了体制不顺、职责不明、管理混乱、监督缺乏、鉴定不公以及名称杂乱等诸多复杂情况[2]。因此建立统一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势在必行。1.3鉴定标准不统一:据相关的文献表明,鉴定标准不统一是制约法医临床鉴定公正准确的重要因素之一。例如分别按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判断颌面部穿透伤和休克的诊断,就出现了标准不统一,按照不同标准得出相反的结论的情况,这势必会影响法医临床鉴定的科学性。另外,目前全国各地评定人体损伤伤残时,使用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不一致,不同地方的伤残等级的结论有时也会不一致,把握鉴定标准时

5、因人而异,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判断和侦破[3]。2解决对策2.1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法医临床鉴定人员的综合素质:国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一个法医鉴定委员会,选择一些专家和骨干去负责一些疑难案件的鉴定。这些专家和骨干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提高法医鉴定人员的整体技术水平。另外,我们还可以定期组织一些学术交流会和培训班,举办各种类型的疑难、复杂案件会诊,让法医临床鉴定人员互相之间可以交流技术,共同提高[1]。2.2建立统一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和新的法医临床鉴定标准:因为公安、检查部门的特殊性,所以这些侦查部门需要保留一部分的刑事技术人员,除此之外,应该将现有的法医鉴定组织和部门进行合并,

6、建立一套独立于公检法系统以外的法医学鉴定机构,组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的法医鉴定结构。新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检机关的有关技术人员只作为现场勘察人员去提取和搜集证物,并且作为鉴定机构的联系人员,及时为侦查提供有利线索,而不能进行法医临床鉴定。这样,鉴定工作就可以避免受到行政干预,克服了目前公检法系统自侦自鉴引起的弊端,最大程度地保证了法医临床鉴定的公正和客观。另外,鉴定标准的不统一严重制约了法医鉴定的客观公正,因此,就需要及时制订出台新的法医临床鉴定标准,从而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公平性和可操作性[4]。2.3把握最佳的鉴定时机:在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时,应该根据人

7、体损伤当时的受伤情况以及受伤后的后果或者结局,正确把握鉴定的时机,综合评定受伤情况。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对于某一具体上着而言,不可能同时出现。因此在进行活体检验鉴定时,必然存在一个鉴定是否适时的问题。这就导致了两个极端情况的出现,一种是只注重当时的伤情,另外一种是只强调伤情的后果或者结局。这就要求法医人员在鉴定的过程中,对于不同的具体伤情,应具体分析,综合考虑伤情和伤情的结局,把握最为合适的鉴定时机[4]。2.4法医学观:常林[6]指出,活体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与临床医学诊断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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